章节目录 第411章 尽情之绝
目录:凰涅天下(GL)| 作者:君朝西| 类别:都市言情
两宋时期的医学
北宋历朝皇帝对医学之重视,是史无前例的。
北宋历朝皇帝屡次颁布关于医『药』卫生的诏令和制定律令,据《宋史》、《宋会要辑稿》、《宋刑统》等记载,仅北宋时期颁布的医『药』卫生迢令就有200多条,是历代封建统治者无法比拟的。在这些医事诏令中以派遣医师防治疾病者最多。此外,还颁有关于征集、校正、编撰医学书籍;举办社会慈善机构和医院;改革与普及医学教育;提高医学与医师社会地位;改革旧习俗和禁止巫觋,开办卖『药』所,实行进口『药』专卖;修订或颁布本草专书;重用道士医生和草泽医生等等医政法令。
宋代律令大都承袭《唐律》。《宋刑统》是宋代的一部法典,有关医德、医疗事故、民众医『药』、饮食卫生、卫生保健、囚犯医『药』卫生管理等医事管理都制定了惩处的法规,律令将医生的责任事故、技术事故区别对待,使医生不致遭误杀。也对工匠、奴婢、士兵等下层人的医『药』保障问题作了具体规定。饮食卫生方面,对造御膳或外膳凡犯食禁者分别处以绞罪和杖罪,实际上是宋代的食品卫生法。《宋刑统》对同姓结婚者约处罚沿袭《唐律》,以律令条文固定下来。关于病囚的医『药』也有规定,对病因应给衣食医『药』、有病未愈不准拷打。为保障婴儿生命,防止流产,怀孕犯『妇』产后再行拷决,违者视情节给予处罚。
宋代医事制度沿袭唐制而有所改革。医事行政与医学教育各设机构,分别管理。翰林医官院掌医政和医疗。太医局,则为管理医学教育造成医学人才的机构,使医事行政和医学教育分工明确,二者各有专责,有利于医『药』行政管理的实施和医学人才的培养。这是宋代医学比前代有较大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一中央医事机构
翰林医官院是中央较高品位的医疗兼行政管理机构,掌供奉朝廷医『药』,对内廷、朝臣疾病以及军旅、学校、民间疾疫派遣医官治疗,元丰元年1078六月,翰林医官院改为翰林医官局,其职能仍旧。
翰林医官院初期,医官编制庞大,嘉佑二年1057医官院自直院发下定员142人,但后来却恣意叙迁、荫补、以致员额滥冗无度。宣和二年1120自和安大夫至祗候竟然达到1096人。后经过裁汰,宣和三年1121医官额减为350人,绍兴三年1132更减为43人。
翰林医官的录用,选40岁以上,经过考试本科经义或方脉用『药』,以通六七分以上者为合格。为了补充医术精良的医官,淳熙十五年1188九月,诏命文武臣,从各州县民间医生中保举人才,经初试合格者,参加次年省试,合格者五人取一名,给帖补充习医生,二次省试,五人取一名,成绩八通补翰林医学,六通补抵候。[]凰涅天下GL411
二)地方州郡医官制
州郡也有医官。
元丰六年1083规定医生数额:京府节镇10人,内小方脉3人,余州7人,小方脉2人,县每万户1至5人,3人以上,小方脉1人,遇有缺,差官于历习方书试义十道,以五通为合格,给帖补之。
政和元年门1111)规定:京府及上中州设医学博士政和九年改作医博士、助教各1人,下州设医学博士1人,诸州医学博士、助教阙,由本州医生中选医术精良者补充;如无合格人员时,选能医者通过考试录用,诸职医;助教、医生医术不精,治疗多失误者,经上级查验属实,另选合格者充任。
三官办『药』厂与『药』店
宋代『药』物被列为专卖品,由市易务卖『药』所经营。熙宁九年1076神宗诏令撤消合并旧有的熟『药』库、合『药』所、卖『药』所,在京城开封设置太医局熟『药』所,又称修合卖『药』所,通称『药』局。委官监制和销售成『药』,为官『药』局的创始。熟『药』所出售的成『药』比生『药』使用方便,很受医生和病人欢迎。经营一年来,收息钱二万五千缗,效益显著。崇宁二年1103熟『药』所增加至5所,另设“修合『药』所”2处,为制『药』作坊。
政和四年1114“修合『药』所”改称“医『药』合剂局”,“熟『药』所”改称“医『药』惠民局”。南宋绍兴六年1136于临安设熟『药』所4处,其一为和剂局,由翰林医官院选保医官辨验『药』材。
绍兴十八年1148改熟『药』所为“太平惠民局”,熟『药』所除日常以优惠价格向民间出售『药』物,向地方批发,交换『药』材外,还制定有每逢夏季,冬季和疫病流时施医给『药』制度,轮流值班制度,『药』品检验制度等。
这些制度的制定及实施促进医『药』事业的发展在中国医『药』学史上有其积极意义。熟『药』所的设立,使《和剂局方》得以推广,成『药』使用有所普及,给民众医治疾病带来了便利,是宋代医学发展的特『色』之一。可惜原是嘉惠人民的官『药』局,随着宋『政府』的日益**,变得有名无实。
四与医有关的慈善机构
1、安济坊
『政府』设立病坊收容穷困无靠病人,给予医『药』照顾,滥觞于南北朝,唐代有悲田养病坊之设。宋代的病坊设置有较大发展。崇宁元年1102置安济坊于各路,收容贫病无靠者给予医『药』。病人依病情轻重异室居住,“以防渐染”,又有厨舍以调制汤『药』饮食。
另有养济院收容呈病在道,旅店不能容留者,轮差医生诊治,俟病愈后再给钱米遣还乡里。『政府』对安济坊的医生和管理人员订有奖惩条例,并委官经常检察。此外,当时地方官绅也有个人出资建立病坊,从事慈善事业,收治贫困无靠病者。
宋代病坊备有病房,医生和记录治疗效果与失误的,“手历”类似令之病历记录表,以便年终考绩,其组织已渐具“医院”雏形,理宗绍定二年1229绘制的平江图藏今苏州市博物馆已见有“医院”地名记载宋政和三年1113)升苏州为平江会,该府即今苏州市)。
2、居养院居养院始于唐代的悲田福田院。宋元符元年1098淮东路设官房,居养鳏寡孤独贫困不能自存者,月给口粮,病者给医『药』。崇宁四年微宗赐名“居养院”,居养人的口粮,日用钱,冬季柴炭钱,『政府』也都有具体规定。[]凰涅天下GL411
3、病囚院
此院亦称病牢,为监犯治病的医院。真宗咸平四年1001,今诸路置病囚院,医治持杖劫贼、徒、流以上病囚,其它病囚得保外就医。
宋代的医学教育
宋代医学教育虽然不如唐代稳定,却有所改革和发展,医政与医学分立,太医局成为国家最高医学教育机构,地方也设有“医学”专门培养医『药』人才。
一国家医学教育机构
太医局
医学教育设立机构,始自仁宗庆历四年1044,太常寺置太医同,于翰林院选拔医官讲授医经。王安石变法后,推行三舍升试法,改革医学教育。熙宁九年1076太医局不再隶于太常寺,成为医学教育专门机构,开医学教育独立发展的先河,置提举及局判、管勾官。局判以知医事者充任,掌医学教授学生。
通常每年春季招收学生,以300人为额,采取“三舍升试法”分级教学,外舍低年级200人,内舍中年级60人、上舍高年级40人。设方脉科、针科、疡科三个专业。本科学生必须兼通其他有关学科,所谓“三科通十三事”,即要求各科学生有广博的基本知识。
1方脉科:必修大小方脉及风科,兼习《脉经》、《伤寒论》。
2针科:必修针、灸、口齿、咽喉、眼、耳,兼习《黄帝三部针灸经》、《龙木论》。
3疡科:必修疮肿、折伤、金疮、书禁,兼习《黄帝三部针灸经》、《千金翼方》。
三科必修的公共课程则是《素问》、《难经》、《诸病源候论》、《补注本草》、《千金要方》。
在针灸教学中采用王惟一发明铸造的针灸铜人,进行直观教学,也是历代医学教育的一大创举。
考试访大学之法,建立了严格的制度。每月一次私试,每年一次公试。成绩分为优、平、否三等。优良者升为内舍,每年一次会试,及格者升为上舍。还根据学生的品德和技术水平,将上舍分为上、中、下三等。学生在学期间为使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除课业学习外,还要参加临诊,轮流为太学、律学、武学的学生及各营将士治病,年终根据每个学生的临床记录考察其成绩,按疗效高低分为上、中、下三等,其失误多者,酌量轻重给予处罚,严重者勒令退学。
元丰改制后,太医局隶太常礼部,学生限额300人,设大方脉120人、风科80人、小方脉20人、眼科〔20人、疮肿兼折伤20人、产科10人、口齿兼咽喉科10人、针灸科10人、金镞兼书禁科〔10人,神宗死后,王安石新法天折,医学教育一度实行的“三舍升试法”也被废止。
崇宁二年1103微宗诏令另在国子监设立“医学”,吸收儒生学医,造就有文化素养的医学人才,以改变医学的社会地位,医学教育恢复“三舍升试法”。由于徽宗的倡导,当时五运六气之说盛行。运气也成为学习重点之一,列为各科必试科目。
公试合格后,选取医疗技术精良者充当『药』局医师以下职务,其余各以其等第补官,或派为本学博士、正录,或委为外州医学教授。
二地方医学教育
宋代地方医学教育也较发达和普及,嘉佑六年1061,各道、州、府仿照太医局的教学方式,设立地方医学,吸收本地学生习医,选官管勾,由医学博士教习医书,学满一年时,委官进行考试,合格者补充为地方医官。学生名额大郡以10人为限,小郡以7人为限,其中小方脉专业各为3人。
政和五年1115,州、县医学隶属于当地提举学事司,学生分斋教养,设科及课程均仿太医局。
——资料章未完,待续。
作者有话要说:这是资料章,请在正文更新后,再回看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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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历朝皇帝对医学之重视,是史无前例的。
北宋历朝皇帝屡次颁布关于医『药』卫生的诏令和制定律令,据《宋史》、《宋会要辑稿》、《宋刑统》等记载,仅北宋时期颁布的医『药』卫生迢令就有200多条,是历代封建统治者无法比拟的。在这些医事诏令中以派遣医师防治疾病者最多。此外,还颁有关于征集、校正、编撰医学书籍;举办社会慈善机构和医院;改革与普及医学教育;提高医学与医师社会地位;改革旧习俗和禁止巫觋,开办卖『药』所,实行进口『药』专卖;修订或颁布本草专书;重用道士医生和草泽医生等等医政法令。
宋代律令大都承袭《唐律》。《宋刑统》是宋代的一部法典,有关医德、医疗事故、民众医『药』、饮食卫生、卫生保健、囚犯医『药』卫生管理等医事管理都制定了惩处的法规,律令将医生的责任事故、技术事故区别对待,使医生不致遭误杀。也对工匠、奴婢、士兵等下层人的医『药』保障问题作了具体规定。饮食卫生方面,对造御膳或外膳凡犯食禁者分别处以绞罪和杖罪,实际上是宋代的食品卫生法。《宋刑统》对同姓结婚者约处罚沿袭《唐律》,以律令条文固定下来。关于病囚的医『药』也有规定,对病因应给衣食医『药』、有病未愈不准拷打。为保障婴儿生命,防止流产,怀孕犯『妇』产后再行拷决,违者视情节给予处罚。
宋代医事制度沿袭唐制而有所改革。医事行政与医学教育各设机构,分别管理。翰林医官院掌医政和医疗。太医局,则为管理医学教育造成医学人才的机构,使医事行政和医学教育分工明确,二者各有专责,有利于医『药』行政管理的实施和医学人才的培养。这是宋代医学比前代有较大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一中央医事机构
翰林医官院是中央较高品位的医疗兼行政管理机构,掌供奉朝廷医『药』,对内廷、朝臣疾病以及军旅、学校、民间疾疫派遣医官治疗,元丰元年1078六月,翰林医官院改为翰林医官局,其职能仍旧。
翰林医官院初期,医官编制庞大,嘉佑二年1057医官院自直院发下定员142人,但后来却恣意叙迁、荫补、以致员额滥冗无度。宣和二年1120自和安大夫至祗候竟然达到1096人。后经过裁汰,宣和三年1121医官额减为350人,绍兴三年1132更减为43人。
翰林医官的录用,选40岁以上,经过考试本科经义或方脉用『药』,以通六七分以上者为合格。为了补充医术精良的医官,淳熙十五年1188九月,诏命文武臣,从各州县民间医生中保举人才,经初试合格者,参加次年省试,合格者五人取一名,给帖补充习医生,二次省试,五人取一名,成绩八通补翰林医学,六通补抵候。[]凰涅天下GL411
二)地方州郡医官制
州郡也有医官。
元丰六年1083规定医生数额:京府节镇10人,内小方脉3人,余州7人,小方脉2人,县每万户1至5人,3人以上,小方脉1人,遇有缺,差官于历习方书试义十道,以五通为合格,给帖补之。
政和元年门1111)规定:京府及上中州设医学博士政和九年改作医博士、助教各1人,下州设医学博士1人,诸州医学博士、助教阙,由本州医生中选医术精良者补充;如无合格人员时,选能医者通过考试录用,诸职医;助教、医生医术不精,治疗多失误者,经上级查验属实,另选合格者充任。
三官办『药』厂与『药』店
宋代『药』物被列为专卖品,由市易务卖『药』所经营。熙宁九年1076神宗诏令撤消合并旧有的熟『药』库、合『药』所、卖『药』所,在京城开封设置太医局熟『药』所,又称修合卖『药』所,通称『药』局。委官监制和销售成『药』,为官『药』局的创始。熟『药』所出售的成『药』比生『药』使用方便,很受医生和病人欢迎。经营一年来,收息钱二万五千缗,效益显著。崇宁二年1103熟『药』所增加至5所,另设“修合『药』所”2处,为制『药』作坊。
政和四年1114“修合『药』所”改称“医『药』合剂局”,“熟『药』所”改称“医『药』惠民局”。南宋绍兴六年1136于临安设熟『药』所4处,其一为和剂局,由翰林医官院选保医官辨验『药』材。
绍兴十八年1148改熟『药』所为“太平惠民局”,熟『药』所除日常以优惠价格向民间出售『药』物,向地方批发,交换『药』材外,还制定有每逢夏季,冬季和疫病流时施医给『药』制度,轮流值班制度,『药』品检验制度等。
这些制度的制定及实施促进医『药』事业的发展在中国医『药』学史上有其积极意义。熟『药』所的设立,使《和剂局方》得以推广,成『药』使用有所普及,给民众医治疾病带来了便利,是宋代医学发展的特『色』之一。可惜原是嘉惠人民的官『药』局,随着宋『政府』的日益**,变得有名无实。
四与医有关的慈善机构
1、安济坊
『政府』设立病坊收容穷困无靠病人,给予医『药』照顾,滥觞于南北朝,唐代有悲田养病坊之设。宋代的病坊设置有较大发展。崇宁元年1102置安济坊于各路,收容贫病无靠者给予医『药』。病人依病情轻重异室居住,“以防渐染”,又有厨舍以调制汤『药』饮食。
另有养济院收容呈病在道,旅店不能容留者,轮差医生诊治,俟病愈后再给钱米遣还乡里。『政府』对安济坊的医生和管理人员订有奖惩条例,并委官经常检察。此外,当时地方官绅也有个人出资建立病坊,从事慈善事业,收治贫困无靠病者。
宋代病坊备有病房,医生和记录治疗效果与失误的,“手历”类似令之病历记录表,以便年终考绩,其组织已渐具“医院”雏形,理宗绍定二年1229绘制的平江图藏今苏州市博物馆已见有“医院”地名记载宋政和三年1113)升苏州为平江会,该府即今苏州市)。
2、居养院居养院始于唐代的悲田福田院。宋元符元年1098淮东路设官房,居养鳏寡孤独贫困不能自存者,月给口粮,病者给医『药』。崇宁四年微宗赐名“居养院”,居养人的口粮,日用钱,冬季柴炭钱,『政府』也都有具体规定。[]凰涅天下GL411
3、病囚院
此院亦称病牢,为监犯治病的医院。真宗咸平四年1001,今诸路置病囚院,医治持杖劫贼、徒、流以上病囚,其它病囚得保外就医。
宋代的医学教育
宋代医学教育虽然不如唐代稳定,却有所改革和发展,医政与医学分立,太医局成为国家最高医学教育机构,地方也设有“医学”专门培养医『药』人才。
一国家医学教育机构
太医局
医学教育设立机构,始自仁宗庆历四年1044,太常寺置太医同,于翰林院选拔医官讲授医经。王安石变法后,推行三舍升试法,改革医学教育。熙宁九年1076太医局不再隶于太常寺,成为医学教育专门机构,开医学教育独立发展的先河,置提举及局判、管勾官。局判以知医事者充任,掌医学教授学生。
通常每年春季招收学生,以300人为额,采取“三舍升试法”分级教学,外舍低年级200人,内舍中年级60人、上舍高年级40人。设方脉科、针科、疡科三个专业。本科学生必须兼通其他有关学科,所谓“三科通十三事”,即要求各科学生有广博的基本知识。
1方脉科:必修大小方脉及风科,兼习《脉经》、《伤寒论》。
2针科:必修针、灸、口齿、咽喉、眼、耳,兼习《黄帝三部针灸经》、《龙木论》。
3疡科:必修疮肿、折伤、金疮、书禁,兼习《黄帝三部针灸经》、《千金翼方》。
三科必修的公共课程则是《素问》、《难经》、《诸病源候论》、《补注本草》、《千金要方》。
在针灸教学中采用王惟一发明铸造的针灸铜人,进行直观教学,也是历代医学教育的一大创举。
考试访大学之法,建立了严格的制度。每月一次私试,每年一次公试。成绩分为优、平、否三等。优良者升为内舍,每年一次会试,及格者升为上舍。还根据学生的品德和技术水平,将上舍分为上、中、下三等。学生在学期间为使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除课业学习外,还要参加临诊,轮流为太学、律学、武学的学生及各营将士治病,年终根据每个学生的临床记录考察其成绩,按疗效高低分为上、中、下三等,其失误多者,酌量轻重给予处罚,严重者勒令退学。
元丰改制后,太医局隶太常礼部,学生限额300人,设大方脉120人、风科80人、小方脉20人、眼科〔20人、疮肿兼折伤20人、产科10人、口齿兼咽喉科10人、针灸科10人、金镞兼书禁科〔10人,神宗死后,王安石新法天折,医学教育一度实行的“三舍升试法”也被废止。
崇宁二年1103微宗诏令另在国子监设立“医学”,吸收儒生学医,造就有文化素养的医学人才,以改变医学的社会地位,医学教育恢复“三舍升试法”。由于徽宗的倡导,当时五运六气之说盛行。运气也成为学习重点之一,列为各科必试科目。
公试合格后,选取医疗技术精良者充当『药』局医师以下职务,其余各以其等第补官,或派为本学博士、正录,或委为外州医学教授。
二地方医学教育
宋代地方医学教育也较发达和普及,嘉佑六年1061,各道、州、府仿照太医局的教学方式,设立地方医学,吸收本地学生习医,选官管勾,由医学博士教习医书,学满一年时,委官进行考试,合格者补充为地方医官。学生名额大郡以10人为限,小郡以7人为限,其中小方脉专业各为3人。
政和五年1115,州、县医学隶属于当地提举学事司,学生分斋教养,设科及课程均仿太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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