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律?刑律】(下)
目录:刑名小师爷| 作者:沐轶| 类别:玄幻奇幻
【对制上书诈不以实】
凡对制及奏事上书、诈不以实者、杖一百、徒三年。非密而妄言有密者、加一等。
○若奉制推按问事、报上不以实者、杖八十、徒二年、事重者、以出入人罪论。
【伪造印信历日等】
凡伪造诸衙门印信、及历日符验、夜巡铜牌、茶盐引者、斩。有能告捕者、官给赏银五十两。伪造关防印记者、杖一百、徒三年、告捕者官给赏银三十两。为从、及知情行用者、各减一等。若造而未成者、各又减一等。其□该官司、知而听行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一凡盗用总督、巡抚审录、勘事、提学、兵备、屯田、水利、等官钦给关防、俱照各官本衙门印信拟罪。若盗、及弃毁、伪造、悉与印信同科。
一凡描摸印信行使、诓骗财物、该徒罪以上者、问发边卫永远充军。
一伪造、并盗用通政使司关防印记、及伪印工部批回、卖放人匠者、俱问罪于本衙门首、枷号三个月发落。
一起解军士、捏买伪印批回者、除真犯死罪外。解人发附近、军士调边卫、原系边卫者、调极边卫、各充军。
【伪造宝钞】
凡伪造宝钞、不分首从、及窝主、若知情行使者、皆斩。财产并入官。告捕者、官给赏银二百五十两、仍给犯人财产。里长知而不首者、杖一百。不知者不坐。其巡捕守把官军、知情故纵者、与同罪。若搜获伪钞、隐匿入已、不解官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失于巡捕、及透漏者、杖八十、仍依强盗责限根捕。
○若将宝钞挑剜补辏描改、以真作伪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为从、及知情行使者、杖一百、徒三年。
○其同情造伪人、有能悔过捕获同伴首告者、与免本罪、亦依常人一体给赏。
【私铸铜钱】
凡私铸铜钱者、绞。匠人罪同。为从、及知情买使者、各减一等。告捕者、官给赏银五十两、里长知而不首者杖一百。不知者不坐。
○若将时用铜钱、剪错薄小、取铜以求利者、杖一百。
○若伪造金银者、杖一百、徒三年。为从、及知情买使者、各减一等。
一私铸铜钱、为从者、问罪、用一百斤枷、枷号一个月。民匠舍余、发附近充军。旗军、调发边卫食粮差操。若贩卖行使者、亦枷号一个月、照常发落。
一伪造假银、及知情买使之人、俱问罪、于本地方、枷号一个月发落。
【诈假官】
凡诈假官、假与人官者、斩。其知情受假官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不知者不坐。
○若无官而诈称有官、有所求为、或诈称官司差遣、而捕人、及诈冒官员姓名者、杖一百、徒三年。若诈称见任官子孙弟侄家人总领、于按临部内、有所求为者、杖一百。为从者、各减一等。若得财者、并计赃准窃盗从重论。
○其当该官司、知而听行、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一广西云贵湖广四川等处、但有冒籍生员食粮起贡到部者、问革。发原籍为民。若买到土人、倒过所司起送公文、顶名赴部投考者、发口外为民。卖与者、行所在官司追赃治罪。若已受职、比依诈假官律、处斩。卖者、发边卫充军。经该官吏、朦胧起送、各治以罪。
一凡诈冒皇亲族属姻党家人、在京在外、巧立名色挟骗财物、侵占地土、并有禁山场、拦当船只、掯要银两、出入大小衙门、嘱托公事、贩卖钱钞私盐、包揽钱粮、假称织造、私开牙行、擅搭桥梁、侵渔民利者、除真犯死罪外。徒罪以上、俱于所犯地方、枷号一个月、发边卫充军。杖罪以下、亦枷号一个月发落。若被害之人、赴所在官司告诉、不即受理、及虽受理、观望逢迎、不即问断举奏者、各治以罪。
一假充大臣、及近侍官员家人名目、豪横乡村、生事害民、强占田土房屋、招集流移住种者、许所在官司拏问、犯该徒罪以上者、发边卫充军。杖罪以下、枷号一个月发落。
【诈称内使等官】
凡诈称内使、及都督府、四辅、谏院等官、六部、监察御史、按察司官、在外体察事务、欺诳官府、扇惑人民者、斩。知情随行者、减一等。其当该官司、知而听行、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若诈称。使臣乘驿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为从者、减一等。驿官知而应付者、与同罪。不知情、失盘诘者、笞五十。其有符验而应付者、不坐。
一凡诈冒内官亲属家人等项名色、恐吓官司、诓骗财物者、除真犯死罪外。其余枷号一个月、发边卫充军。所在官司、畏徇故纵、不行擒拏者、各治以罪。
一凡诈充锦衣卫旗校、假以差遣体访事情、缉捕盗贼为由、占宿公馆、妄拏平人、吓取财物、扰害军民者、除真犯死罪外。徒罪以上、枷号一个月、发边卫充军。杖罪以下、亦枷号一个月发落。所在官司、附从故纵者、各治以罪。
【近侍诈称私行】
凡近侍之人、在外诈称私行、体察事务、扇惑人民者、斩(谓如给事中尚宝等官、奉御内使仪鸾司官、校尉之类)。
【诈为瑞应】
凡诈为瑞应者、杖六十、徒一年。
○若有灾祥之类、而钦天监官、不以实对者、加二等。
【诈病死伤避事】
凡官吏人等、诈称疾病、临事避难者、笞四十。事重者、杖八十。
○若犯罪待对、故自伤残者、杖一百。诈死者、杖一百、徒三年。所避事重者、各从重论。若无避、故自伤残者、杖八十。其受雇倩、为人伤残者、与犯人同罪。因而致死者、减斗杀罪一等。
○若当该官司、知而听行、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诈教诱人犯法】
凡诸人设计、用言教诱人犯法、及和同令人犯法、却行捕告、或令人捕告、欲求给赏、或欲陷害人得罪者、皆与犯法之人同罪。
〖犯奸〗
【犯奸】
凡和奸、杖八十。有夫、杖九十。刁奸、杖一百。
○强奸者、绞。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奸幼女十二岁以下者、虽和、同强论。
○其和奸刁奸者、男女同罪。奸生男女、责付奸夫收养。奸妇、从夫嫁卖。其夫愿留者听。若嫁卖与奸夫者、奸夫、本夫、各杖八十。妇人离异归宗、财物入官。
○强奸者、妇女不坐。
○若媒合容止通奸者、各减犯人罪一等。私和奸事者、减二等。
○其非奸所捕获、及指奸者、勿论。若奸妇有孕、罪坐本妇。
【纵容妻妾犯奸】
凡纵容妻妾与人通奸、本夫、奸夫、奸妇、各杖九十、抑勒妻妾、及乞养女与人通奸者、本夫、义父、合杖一百、奸夫杖八十。妇女不坐。并离异归宗。
○若纵容抑勒亲女、及子孙之妇妾、与人通奸者、罪亦如之。
○若用财买休卖休、和娶人妻者、本夫、本妇、及买休人、各杖一百。妇人离异归宗。财礼入官。若买休人、与妇人用计逼勒本夫休弃、其夫别无卖休之情者、不坐。买休人、及妇人、各杖六十、徒一年。妇人余罪收赎、给付本夫、从其嫁卖。妾减一等。媒合人、各减犯人罪一等。
【亲属**】
凡奸同宗无服之亲、及无服亲之妻者、各杖一百。
○若奸缌麻以上亲、及缌麻以上亲之妻(谓内外有服之亲)、若妻前夫之女、及同母异父姊妹者、各杖一百、徒三年。强者、斩。若奸从祖祖母姑、从祖伯叔母姑、从父姊妹、母之姊妹、及兄弟妻、兄弟子妻者、各绞。强者、斩。若奸父祖妾、伯叔母姑、姊妹、子孙之妇、兄弟之女者、各斩。
○妾各减一等。强者、绞(谓强奸亲属妾者该绞)。
一凡亲属犯奸至死罪者、若强奸未成、依律问罪、发边卫充军一凡犯奸内外缌麻以上亲、及缌麻以上亲之妻、若妻前夫之女、同母异父姊妹者、依律拟罪、奸夫发附近卫充军。
【诬执翁奸】
凡男妇诬执亲翁、及弟妇诬执夫兄欺奸者、斩。
【奴及雇工人奸家长妻】
凡奴、及雇工人、奸家长妻女者、各斩。
○若奸家长之期亲、若期亲之妻者、绞。妇女减一等。若奸家长之缌麻以上亲、及缌麻以上亲之妻者、各杖一百、流二千里。强者、斩。
○妾各减一等。强者、亦斩。
【奸部民妻女】
凡军民官吏、奸所部妻女者、加凡奸罪二等、各罢职役不叙。妇女以凡奸论。
○若奸囚妇者、杖一百、徒三年。囚妇、止坐原犯罪名。
一凡军职、及应袭舍人、犯奸、除奸所捕获、及刁奸坐拟奸罪者、官革职、与舍人俱发本卫、随舍余食粮差操。其指奸、及非奸所捕获者、俱照常发落。
【居丧及僧道犯奸】
凡居父母、及夫丧、若僧尼道士女冠犯奸者、各加凡奸罪二等。**之人、以凡奸论。
一僧道不分有无度牒、及尼僧女冠犯奸者、依律问罪、各于本寺观庵院门首、枷号一个月发落。
一僧道官僧人道士、有犯挟妓饮酒者、俱问发原籍为民。
【良贱**】
凡奴奸良人妇女者、加凡奸罪一等。良人奸他人婢者、减一等。奴婢**者、以凡奸论。
【官吏宿娼】
凡官吏宿娼者、杖六十。媒合人、减一等。
○若官员子孙宿娼者、罪亦娼之、附过、候荫袭之日降一等、于边远叙用。
【买良为娼】
凡娼优乐人、买良人子女为娼优、及娶为妻妾、或乞养为子女者、杖一百。知情嫁卖者、同罪。媒合人减一等。财礼入官。子女归宗。
一凡买良家子女作妾、并义女等项名目、纵容抑勒与人通奸者、本夫义父问罪、于本家门首枷号一个月发落。若乐工私买良家子女为娼者、不分买卖媒合人等、亦问罪、俱于院门首枷号一个月。妇女并发归宗。
〖断狱〗
【囚应禁而不禁】
凡狱囚应禁而不禁、应枷锁杻而不枷锁杻、及脱去者、若囚该杖罪笞三十。徒罪笞四十。流罪笞五十。死罪杖六十。若应枷而锁、应锁而枷者、各减一等。
○若囚自脱去、及司狱官典狱卒、私与囚脱去枷锁杻者、罪亦如之。提牢官、知而不举者、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其不应禁而禁、及不应枷锁杻而枷锁杻者、各杖六十。
○若受财者、并计赃以枉法从重论。
一凡枷号人犯、除例有正条、及催征税粮、用小枷枷号、朝枷夜放外。敢有将罪轻人犯、用大枷枷号、伤人者、奏请降级调用。因而致死者、问发为民。
【故禁故勘平人】
凡官吏怀挟私雠、故禁平人者、杖八十。因而致死者、绞。提牢官、及司狱官典狱卒、知而不举首者、与同罪。至死者、减一等。不知者、不坐。若因公事、干连平人在官、无招误禁致死者、杖八十。有文案应禁者、勿论。
○若故勘平人者、杖八十。折伤以上、依凡斗伤论。因而致死者、斩。同僚官、及狱卒、知情共勘者、与同罪。至死者、减一等。不知情、及依法拷讯者、不坐。若因公事、干连平人在官、事须鞫问、及罪人赃仗证佐明白、不服招承、明立文案、依法拷讯、邂逅致死者、勿论。
一内外问刑衙门、一应该问死罪、并窃盗抢夺重犯、须用严刑拷讯。其余止用鞭朴常刑。若酷刑官员、不论情罪轻重、辄用挺棍、夹棍、脑箍、烙铁等项惨刻刑具、如一封书、鼠弹筝、拦马棍、燕儿飞等项名色。或以烧酒灌鼻、竹签钉指、及用径寸懒杆、不去棱节竹片、乱打覆打、或打脚踝、或鞭脊背、若但伤人、不曾致死者、俱奏请、文官降级调用。武官降级、于本卫所带俸。因而致死者、文官发原籍为民。武官革职、随舍余食粮差操。若致死至三命以上者、文官发附近、武官发边卫、各充军。
【淹禁】
凡狱囚情犯已完、监察御史、提刑按察司、审录无冤、别无追勘事理、应断决者、限三日内断决。应起发者、限一十日内起发。若限外不断决、不起发者、当该官吏、三日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因而淹禁致死者、若囚该死罪、杖六十。流罪、杖八十。徒罪、杖一百。杖罪以下、杖六十、徒一年。
【凌虐罪囚】
凡狱卒非理在禁凌虐殴伤罪囚者、依凡斗伤论。克减衣粮者、计赃以监守自盗论。因而致死者、绞。司狱官典、及提牢官、知而不举者、与同罪。至死者、减一等。
一法司问断过各处进本等项人犯、发各衙门程递者、除原有杻镣、及牢固字样照旧外。其押解人役、若擅加杻镣、非法乱打搜检财物、剥脱衣服、逼致死伤、及受财故纵、并听凭狡猾之徒、买求杀害者、除真犯死罪外。徒罪以上、属军卫者、发边卫充军、属有司者、发口外为民。
【与囚金刃解脱】
凡狱卒以金刃、及他物可以自杀、及解脱枷锁之具而与囚者、杖一百。因而致囚在逃、及自伤、或伤人者、并杖六十、徒一年。若囚自杀者、杖八十、徒二年。致囚反狱、及杀人者、绞。其囚在逃、未断之间、能自捕得、及他人捕得、若囚已死、及自首者、各减一等。
○若常人以可解脱之物与人、及子孙与祖父母、父母、奴婢雇工人与家长者、各减一等。
○若司狱官典、及提牢官、知而不举者、与同罪。至死者、减一等。
○若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
○若狱囚失于点检、致囚自尽者、狱卒杖六十。司狱官典、各笞五十。提牢官、笞四十。
【主守教囚反异】
凡司狱官典狱卒、教令罪囚反异、变乱事情、及与通传言语、有所增减其罪者、以故出入人罪论。外人犯者、减一等。
○若容纵外人入狱、及走泄事情、于囚罪无增减者、笞五十。
○若受财者、并计赃以枉法从重论。
【狱囚衣粮】
凡狱囚应请给衣粮医药、而不请给。患病应脱去枷锁杻、而不脱去。应保管出外。而不保管。应听家人入视、而不听。司狱官典狱卒、笞五十。因而致死者、若囚该死罪、杖六十。流罪、杖八十。徒罪、杖一百。杖罪以下、杖六十、徒一年。提牢官知而不举者、与同罪。
○若已申禀上司、不即施行者、一日笞一十。每一日加一等。罪止笞四十。因而致死者、若囚该死罪、杖六十。流罪、杖八十。徒罪、杖一百。杖罪以下、杖六十、徒一年。
【功臣应禁亲人入视】
凡功臣、及五品以上官、犯罪应禁者、许令亲人入视。徒流者、并听亲人随行。若在禁、及至配所、或中途病死者、在京原问官、在外随处官司、开具致死缘由、差人引领亲人、诣阙面奏发放。违者、杖六十。
【死囚令人自杀】
凡死罪囚已招服罪、而囚使令亲戚故旧自杀、或令雇倩人杀之者、亲故及下手之人、各依本杀罪、减二等。若囚虽已招服罪、不曾令亲故自杀、及虽曾令自杀、而未招服罪、辄杀讫、或雇倩人杀之者、亲故及下手之人、各以斗杀伤论。
○若虽已招服罪、而囚之子孙为祖父母、父母、及奴婢雇工人为家长者、皆斩。
【老幼不拷讯】
凡应八议之人、及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若废疾者、并不合拷讯、皆据众证定罪。违者、以故失入人罪论。其于律得兼容隐之人、及年八十以上、十岁以下、若(上□下马)疾、皆不得令其为证。违者、笞五十。
【鞫狱停囚待对】
凡鞫狱官推问罪囚、有起内人伴、见在他处、官司停囚待对者、虽职分不相统摄、皆听直行勾取。文书到后、限三日内发遣。违限不发者、一日笞二十。每一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仍行移本管上司、问罪督发。
○若起内应合对问同伴罪囚、已在他处州县事发见问者、听轻囚就重囚、少囚从多囚。若囚数相等者、以后发之囚、送先发官司并问。若两县相去三百里之外者、各从事发处归断。违者笞五十。若违法将重囚移就轻囚、多囚移就少囚者。当处官司、随即收问。仍申达所管上司、究问所属违法移囚之罪。若囚到不受者、一日笞二十。每一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
一问刑衙门、行文军卫有司提人、迁延三个月以上不到、经该官吏住俸、候事完之日、方许关支。半年不到、经该官员、参奏提问。
一在京在外问刑、例应委官勘问、及行军卫有司会勘者、如财产等项、限一个月。勘检人命、限两个月。駇勘者、亦限一个月。如违、及托故推调、不即赴勘者、参奏提问。仍另行委官、作急勘报。
【依告状鞫狱】
凡鞫狱须依所告本状推问、若于状外别求他事、摭拾人罪者、以故入人罪论。同僚不署文案者、不坐。
○若因其告状、或应掩捕□检、因而检得别罪、事合推理者、不在此限。
【原告人事毕不放回】
凡告词讼、对问得实、被告已招服罪原告人别无待对事理、随即放回。若无故稽留三日不放者、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笞四十。
【狱囚诬指平人】
凡囚在禁诬指平人者、以诬告人论。其本犯罪重者、从重论。
○若官吏鞫问狱囚、非法拷讯、故行教令诬指平人者、以故入人罪论。
○若追征钱粮、逼令诬指平人代纳者、计所枉征财物坐赃论。其物给主。
○其被诬之人、无故稽留三日不放回者、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
○若鞫囚而证佐之人不言实情、故行诬证、及化外人有罪、通事传译番语、不以实对、致罪有出入者、证佐人减罪人罪二等(谓证佐人不说实情、出脱犯人全罪者、证佐人减犯人全罪二等。若增减其罪者、亦减犯人所得增减之罪二等之类)。通事与同罪(谓化外人本有罪、通事符同传说、出脱全罪者、通事与犯人同得全罪。若将化外人罪名增减传说者、以所增减之罪坐通事。谓如化外人本招承杖六十、通事传译增作、杖一百、即坐通事杖四十。又如化外人本招承杖一百、通事传译减作笞五十、即坐通事笞五十之类)。
【官司出入人罪】
凡官司出入人罪、全出全入者、以全罪论(谓官吏因受人财、及法外用刑、将本应无罪之人、而故加以罪、及应有罪之人、而故出脱之者、并坐官吏以全罪。法外用刑、如用火烧烙铁烙人、或冬月用冷水浇淋身体之类)。
○若增轻作重、减重作轻、以所增减论。至死者、坐以死罪(谓如其人犯罪应决一十、而增成二十之类、谓之增轻作重、则坐以所增一十之罪。其人□□五十、而减作三十之类、谓之减重作轻、则坐以所减二十之罪、余准此。若增轻作重、入至徒罪者、每徒一等、折杖二十。入至流罪者、每流一等、折徒半年。入至死罪、已决者、坐以死罪。若减重作轻者、罪亦如之)。
○若断罪失于入者、各减三等。失于出者、各减五等(谓鞫问狱囚、或证佐诬指、或依法拷讯、以致招承、及议刑之际、所见错误、别无受赃情弊、及法外用刑、致罪有轻重者、若从轻失入重、从重失出轻者、亦以所剩罪论)。并以吏典为首。首领官减吏典一等。佐贰官减首领官一等。长官减佐贰官一等科罪。
○若囚未决放、及放而还获、若囚自死、各听减一等(谓故入及失入人笞杖徒流死罪未决。其故出及失出人笞杖徒流死罪未放。及放而更获。若囚人自死者。于故出入及失出入人罪上、各听减一等)。
【辩明冤枉】
凡监察御史、按察司辩明冤枉、须要开具所枉事迹、实封奏闻、委官追问得实、被诬之人、依律改正。罪坐原告原问官吏。
○若事无冤枉、朦胧辩明者、杖一百、徒三年。若所诬罪重者、以故出入人罪论。所辩之人知情、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一法司凡遇一应称冤调问、及东厂锦衣卫奏送人犯、如有冤枉、及情罪有可矜疑者、即与辩理、具奏发落、母拘成案。若明知冤枉、不与辩理者、以故入人罪论。
一法司遇有重囚称冤、原问官员、辄难辩理者、许该衙门移文会同三法司、锦衣卫堂上官、就于京畿道会同辩理。果有冤枉、及情罪有可矜疑者、奏请定夺。
一凡大小问刑衙门、凡鞫问囚犯、务要参酌情法、如果情重例合、应该发遣者、方许定拟充军。不许偏任喜怒、移情就例。其抚按官、凡遇各该所属衙门、申详充军人犯、亦要虚心参酌、必须法当其罪、方允定卫发遣。如于例有牵合、即便驳回改拟、照常发落。其各该司府州县、但遇五年一次、差官审录之期。一应充军人犯、除已经解发着伍外。其余不分曾否详允、及虽曾经定卫、尚未起解者、逐一开送审录官处审录。其经审录官辩释者、务要遵照发落、不许原问官偏拗阻挠。如有好名立威、酷法害人者、听抚按审录官、各指实参奏。
【有司决囚等第】
凡狱囚鞫问明白、追勘完备、徒流以下、从各府州县决配。至死罪者、在内听监察御史、在外听提刑按察司、审录无冤、依律议拟、转达刑部、定议奏闻回报。直隶去处、从刑部委官、与监察御史、在外去处、从布政司委官、与按察司官、并同审决。
○若犯人反异、家属称冤、即便推鞫、事果违枉、同将原问原审官吏、通问改正。
○其审录无冤、故延不决者、杖六十。若明称冤抑、不为申理者、以入人罪故失论。
一在京法司、监候枭首重囚、在监病故、凡遇春夏、不系行刑时月、及虽在霜降以后、冬至以前、若遇圣旦等节、或祭祀斋戒日期、照常相埋、通类具奏。
【检验尸伤不以实】
凡检验尸伤、若牒到托故不即检验、致令尸变、及不亲临监视、转委吏卒、若初复检官吏相见、符同尸状、及不为用心检验、移易轻重、增减尸伤不实、定执致死根因不明者、正官杖六十。首领官杖七十。吏典杖八十。仵作行人、检验不实符同尸状者、罪亦如之。因而罪有增减者、以失出入人罪论。
○若受财故检验不以实者、以故出入人罪论。赃重者、计赃以枉法各从重论。
【决罚不如法】
凡官司决人不如法者、笞四十。因而致死者、杖一百。均征埋葬银一十两。行杖之人、各减一等(不如法、谓应用笞而用杖、应用杖而用讯、应决臀而决腰、应决腿而鞭背)。其行杖之人、若决不及肤者、依验所决之数抵罪。并罪坐所由。若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
○若监临之官、因公事、于人虚怯去处、非法殴打、及自以大杖、或金刃手足殴人、至折伤以上者、减凡斗伤罪二等。至死者、杖一百、徒三年。追埋葬银一十两。其听使下手之人、各减一等。并罪坐所由(谓情不挟私、非梯已事者、如有司官催征钱粮、鞫问公事、提调造作、监督工程、打所属官吏夫匠之类。及管军官操练军马、演习武艺、督军征进、修理城池、打总小旗军人之类)。
○若于人臀腿受刑去处、依法决打、邂逅致死、及自尽者、各勿论。
【长官使人有犯】
凡在外各衙门长官、及出使人员、于所在去处有犯者、所部属官等、不得辄便推问、皆须申覆上司区处。若犯死罪、收管听候回报、所掌印信锁钥、发付次官收掌、若无长官、次官掌印者、亦同长官。违者笞四十。
【断罪引律令】
凡断罪皆须具引律令、违者、笞三十。若数事共条、止引所犯罪者、听。
○其特旨断罪临时处治、不为定律者、不得引比为律。若辄引比、致罪有出入者、以故失论。
【狱囚取服辩】
凡狱囚徒流死罪、各唤囚、及其家属、具告所断罪名。仍取囚服辩文状、若不服者、听其自理、更为详审。违者、徒流罪、笞四十。死罪、杖六十。
○其囚家属、在三百里之外、止取囚服辩文状、不在具告家属罪名之限。
【赦前断罪不当】
凡赦前处断刑名、罪有不当、若处轻为重者、当改正从轻、处重为轻、其常赦所不免者、依律贴断。若官吏故出入者、虽会赦、并不原宥。
【闻有恩赦而故犯】
凡闻知有恩赦而故犯罪者、加常犯一等。虽会赦、并不原宥。
○若官司闻知有恩赦而故论决囚罪者、以故入人罪论。
【徒囚不应役】
凡盐场铁冶、拘役徒囚、应入役而不入役、及徒囚因病给假、病已痊可、不令计日贴役者、过三日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
○若徒囚年限未满、监守之人、故纵逃回、及容令雇人代替者、照依囚人应役月日、抵数徒役、并罪坐所由。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仍拘徒囚、依律论罪贴役。
【妇人犯罪】
凡妇人犯罪、除犯奸、及死罪收禁外。其余杂犯、责付本夫收管。如无夫者、责付有服亲属邻里保管、随衙听候。不许一概监禁。违者笞四十。
○若妇人怀孕犯罪、应拷决者、依上保管、皆待产后一百日拷决。若未产而拷决、因而堕胎者、官吏减凡斗伤罪三等。致死者、杖一百、徒三年、产限未满而拷决者、减一等。
○若犯死罪、听令隐婆入禁看视、亦听产后百日、乃行刑、未产而决者、杖八十。产讫、限未满而决者、杖七十。其过限不决者、杖六十。失者各减三等。
【死囚覆奏待报】
凡死罪囚、不待覆奏回报、而辄处决者、杖八十。若已覆奏回报应决者、听三日及行刑。若限未满而行刑、及过限不行刑者、各杖六十。
○若立春以后、秋分以前、决死刑者、杖八十。
○其犯十恶罪之罪应死、及强盗者、虽决不待时、若于禁刑日而决者、笞四十。
【断罪不当】
凡断罪应决配而收赎、应收赎而决配、各依出入人罪、减故失一等。
○若应绞而斩、应斩而绞者、杖六十。失者减三等。其已处决讫、别加残毁死尸者、笞五十。
○若反逆缘坐人口、应入官而放免、及非应入官而入官者、各以出入人流罪故失论。
【吏典代写招草】
凡诸衙门鞫问刑名等项、若吏典人等、为人改写、及代写招草、增减情节、致罪有出入者、以故出入人罪论。若犯人果不识字、许令不干碍之人代写。
凡对制及奏事上书、诈不以实者、杖一百、徒三年。非密而妄言有密者、加一等。
○若奉制推按问事、报上不以实者、杖八十、徒二年、事重者、以出入人罪论。
【伪造印信历日等】
凡伪造诸衙门印信、及历日符验、夜巡铜牌、茶盐引者、斩。有能告捕者、官给赏银五十两。伪造关防印记者、杖一百、徒三年、告捕者官给赏银三十两。为从、及知情行用者、各减一等。若造而未成者、各又减一等。其□该官司、知而听行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一凡盗用总督、巡抚审录、勘事、提学、兵备、屯田、水利、等官钦给关防、俱照各官本衙门印信拟罪。若盗、及弃毁、伪造、悉与印信同科。
一凡描摸印信行使、诓骗财物、该徒罪以上者、问发边卫永远充军。
一伪造、并盗用通政使司关防印记、及伪印工部批回、卖放人匠者、俱问罪于本衙门首、枷号三个月发落。
一起解军士、捏买伪印批回者、除真犯死罪外。解人发附近、军士调边卫、原系边卫者、调极边卫、各充军。
【伪造宝钞】
凡伪造宝钞、不分首从、及窝主、若知情行使者、皆斩。财产并入官。告捕者、官给赏银二百五十两、仍给犯人财产。里长知而不首者、杖一百。不知者不坐。其巡捕守把官军、知情故纵者、与同罪。若搜获伪钞、隐匿入已、不解官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失于巡捕、及透漏者、杖八十、仍依强盗责限根捕。
○若将宝钞挑剜补辏描改、以真作伪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为从、及知情行使者、杖一百、徒三年。
○其同情造伪人、有能悔过捕获同伴首告者、与免本罪、亦依常人一体给赏。
【私铸铜钱】
凡私铸铜钱者、绞。匠人罪同。为从、及知情买使者、各减一等。告捕者、官给赏银五十两、里长知而不首者杖一百。不知者不坐。
○若将时用铜钱、剪错薄小、取铜以求利者、杖一百。
○若伪造金银者、杖一百、徒三年。为从、及知情买使者、各减一等。
一私铸铜钱、为从者、问罪、用一百斤枷、枷号一个月。民匠舍余、发附近充军。旗军、调发边卫食粮差操。若贩卖行使者、亦枷号一个月、照常发落。
一伪造假银、及知情买使之人、俱问罪、于本地方、枷号一个月发落。
【诈假官】
凡诈假官、假与人官者、斩。其知情受假官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不知者不坐。
○若无官而诈称有官、有所求为、或诈称官司差遣、而捕人、及诈冒官员姓名者、杖一百、徒三年。若诈称见任官子孙弟侄家人总领、于按临部内、有所求为者、杖一百。为从者、各减一等。若得财者、并计赃准窃盗从重论。
○其当该官司、知而听行、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一广西云贵湖广四川等处、但有冒籍生员食粮起贡到部者、问革。发原籍为民。若买到土人、倒过所司起送公文、顶名赴部投考者、发口外为民。卖与者、行所在官司追赃治罪。若已受职、比依诈假官律、处斩。卖者、发边卫充军。经该官吏、朦胧起送、各治以罪。
一凡诈冒皇亲族属姻党家人、在京在外、巧立名色挟骗财物、侵占地土、并有禁山场、拦当船只、掯要银两、出入大小衙门、嘱托公事、贩卖钱钞私盐、包揽钱粮、假称织造、私开牙行、擅搭桥梁、侵渔民利者、除真犯死罪外。徒罪以上、俱于所犯地方、枷号一个月、发边卫充军。杖罪以下、亦枷号一个月发落。若被害之人、赴所在官司告诉、不即受理、及虽受理、观望逢迎、不即问断举奏者、各治以罪。
一假充大臣、及近侍官员家人名目、豪横乡村、生事害民、强占田土房屋、招集流移住种者、许所在官司拏问、犯该徒罪以上者、发边卫充军。杖罪以下、枷号一个月发落。
【诈称内使等官】
凡诈称内使、及都督府、四辅、谏院等官、六部、监察御史、按察司官、在外体察事务、欺诳官府、扇惑人民者、斩。知情随行者、减一等。其当该官司、知而听行、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若诈称。使臣乘驿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为从者、减一等。驿官知而应付者、与同罪。不知情、失盘诘者、笞五十。其有符验而应付者、不坐。
一凡诈冒内官亲属家人等项名色、恐吓官司、诓骗财物者、除真犯死罪外。其余枷号一个月、发边卫充军。所在官司、畏徇故纵、不行擒拏者、各治以罪。
一凡诈充锦衣卫旗校、假以差遣体访事情、缉捕盗贼为由、占宿公馆、妄拏平人、吓取财物、扰害军民者、除真犯死罪外。徒罪以上、枷号一个月、发边卫充军。杖罪以下、亦枷号一个月发落。所在官司、附从故纵者、各治以罪。
【近侍诈称私行】
凡近侍之人、在外诈称私行、体察事务、扇惑人民者、斩(谓如给事中尚宝等官、奉御内使仪鸾司官、校尉之类)。
【诈为瑞应】
凡诈为瑞应者、杖六十、徒一年。
○若有灾祥之类、而钦天监官、不以实对者、加二等。
【诈病死伤避事】
凡官吏人等、诈称疾病、临事避难者、笞四十。事重者、杖八十。
○若犯罪待对、故自伤残者、杖一百。诈死者、杖一百、徒三年。所避事重者、各从重论。若无避、故自伤残者、杖八十。其受雇倩、为人伤残者、与犯人同罪。因而致死者、减斗杀罪一等。
○若当该官司、知而听行、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诈教诱人犯法】
凡诸人设计、用言教诱人犯法、及和同令人犯法、却行捕告、或令人捕告、欲求给赏、或欲陷害人得罪者、皆与犯法之人同罪。
〖犯奸〗
【犯奸】
凡和奸、杖八十。有夫、杖九十。刁奸、杖一百。
○强奸者、绞。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奸幼女十二岁以下者、虽和、同强论。
○其和奸刁奸者、男女同罪。奸生男女、责付奸夫收养。奸妇、从夫嫁卖。其夫愿留者听。若嫁卖与奸夫者、奸夫、本夫、各杖八十。妇人离异归宗、财物入官。
○强奸者、妇女不坐。
○若媒合容止通奸者、各减犯人罪一等。私和奸事者、减二等。
○其非奸所捕获、及指奸者、勿论。若奸妇有孕、罪坐本妇。
【纵容妻妾犯奸】
凡纵容妻妾与人通奸、本夫、奸夫、奸妇、各杖九十、抑勒妻妾、及乞养女与人通奸者、本夫、义父、合杖一百、奸夫杖八十。妇女不坐。并离异归宗。
○若纵容抑勒亲女、及子孙之妇妾、与人通奸者、罪亦如之。
○若用财买休卖休、和娶人妻者、本夫、本妇、及买休人、各杖一百。妇人离异归宗。财礼入官。若买休人、与妇人用计逼勒本夫休弃、其夫别无卖休之情者、不坐。买休人、及妇人、各杖六十、徒一年。妇人余罪收赎、给付本夫、从其嫁卖。妾减一等。媒合人、各减犯人罪一等。
【亲属**】
凡奸同宗无服之亲、及无服亲之妻者、各杖一百。
○若奸缌麻以上亲、及缌麻以上亲之妻(谓内外有服之亲)、若妻前夫之女、及同母异父姊妹者、各杖一百、徒三年。强者、斩。若奸从祖祖母姑、从祖伯叔母姑、从父姊妹、母之姊妹、及兄弟妻、兄弟子妻者、各绞。强者、斩。若奸父祖妾、伯叔母姑、姊妹、子孙之妇、兄弟之女者、各斩。
○妾各减一等。强者、绞(谓强奸亲属妾者该绞)。
一凡亲属犯奸至死罪者、若强奸未成、依律问罪、发边卫充军一凡犯奸内外缌麻以上亲、及缌麻以上亲之妻、若妻前夫之女、同母异父姊妹者、依律拟罪、奸夫发附近卫充军。
【诬执翁奸】
凡男妇诬执亲翁、及弟妇诬执夫兄欺奸者、斩。
【奴及雇工人奸家长妻】
凡奴、及雇工人、奸家长妻女者、各斩。
○若奸家长之期亲、若期亲之妻者、绞。妇女减一等。若奸家长之缌麻以上亲、及缌麻以上亲之妻者、各杖一百、流二千里。强者、斩。
○妾各减一等。强者、亦斩。
【奸部民妻女】
凡军民官吏、奸所部妻女者、加凡奸罪二等、各罢职役不叙。妇女以凡奸论。
○若奸囚妇者、杖一百、徒三年。囚妇、止坐原犯罪名。
一凡军职、及应袭舍人、犯奸、除奸所捕获、及刁奸坐拟奸罪者、官革职、与舍人俱发本卫、随舍余食粮差操。其指奸、及非奸所捕获者、俱照常发落。
【居丧及僧道犯奸】
凡居父母、及夫丧、若僧尼道士女冠犯奸者、各加凡奸罪二等。**之人、以凡奸论。
一僧道不分有无度牒、及尼僧女冠犯奸者、依律问罪、各于本寺观庵院门首、枷号一个月发落。
一僧道官僧人道士、有犯挟妓饮酒者、俱问发原籍为民。
【良贱**】
凡奴奸良人妇女者、加凡奸罪一等。良人奸他人婢者、减一等。奴婢**者、以凡奸论。
【官吏宿娼】
凡官吏宿娼者、杖六十。媒合人、减一等。
○若官员子孙宿娼者、罪亦娼之、附过、候荫袭之日降一等、于边远叙用。
【买良为娼】
凡娼优乐人、买良人子女为娼优、及娶为妻妾、或乞养为子女者、杖一百。知情嫁卖者、同罪。媒合人减一等。财礼入官。子女归宗。
一凡买良家子女作妾、并义女等项名目、纵容抑勒与人通奸者、本夫义父问罪、于本家门首枷号一个月发落。若乐工私买良家子女为娼者、不分买卖媒合人等、亦问罪、俱于院门首枷号一个月。妇女并发归宗。
〖断狱〗
【囚应禁而不禁】
凡狱囚应禁而不禁、应枷锁杻而不枷锁杻、及脱去者、若囚该杖罪笞三十。徒罪笞四十。流罪笞五十。死罪杖六十。若应枷而锁、应锁而枷者、各减一等。
○若囚自脱去、及司狱官典狱卒、私与囚脱去枷锁杻者、罪亦如之。提牢官、知而不举者、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其不应禁而禁、及不应枷锁杻而枷锁杻者、各杖六十。
○若受财者、并计赃以枉法从重论。
一凡枷号人犯、除例有正条、及催征税粮、用小枷枷号、朝枷夜放外。敢有将罪轻人犯、用大枷枷号、伤人者、奏请降级调用。因而致死者、问发为民。
【故禁故勘平人】
凡官吏怀挟私雠、故禁平人者、杖八十。因而致死者、绞。提牢官、及司狱官典狱卒、知而不举首者、与同罪。至死者、减一等。不知者、不坐。若因公事、干连平人在官、无招误禁致死者、杖八十。有文案应禁者、勿论。
○若故勘平人者、杖八十。折伤以上、依凡斗伤论。因而致死者、斩。同僚官、及狱卒、知情共勘者、与同罪。至死者、减一等。不知情、及依法拷讯者、不坐。若因公事、干连平人在官、事须鞫问、及罪人赃仗证佐明白、不服招承、明立文案、依法拷讯、邂逅致死者、勿论。
一内外问刑衙门、一应该问死罪、并窃盗抢夺重犯、须用严刑拷讯。其余止用鞭朴常刑。若酷刑官员、不论情罪轻重、辄用挺棍、夹棍、脑箍、烙铁等项惨刻刑具、如一封书、鼠弹筝、拦马棍、燕儿飞等项名色。或以烧酒灌鼻、竹签钉指、及用径寸懒杆、不去棱节竹片、乱打覆打、或打脚踝、或鞭脊背、若但伤人、不曾致死者、俱奏请、文官降级调用。武官降级、于本卫所带俸。因而致死者、文官发原籍为民。武官革职、随舍余食粮差操。若致死至三命以上者、文官发附近、武官发边卫、各充军。
【淹禁】
凡狱囚情犯已完、监察御史、提刑按察司、审录无冤、别无追勘事理、应断决者、限三日内断决。应起发者、限一十日内起发。若限外不断决、不起发者、当该官吏、三日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因而淹禁致死者、若囚该死罪、杖六十。流罪、杖八十。徒罪、杖一百。杖罪以下、杖六十、徒一年。
【凌虐罪囚】
凡狱卒非理在禁凌虐殴伤罪囚者、依凡斗伤论。克减衣粮者、计赃以监守自盗论。因而致死者、绞。司狱官典、及提牢官、知而不举者、与同罪。至死者、减一等。
一法司问断过各处进本等项人犯、发各衙门程递者、除原有杻镣、及牢固字样照旧外。其押解人役、若擅加杻镣、非法乱打搜检财物、剥脱衣服、逼致死伤、及受财故纵、并听凭狡猾之徒、买求杀害者、除真犯死罪外。徒罪以上、属军卫者、发边卫充军、属有司者、发口外为民。
【与囚金刃解脱】
凡狱卒以金刃、及他物可以自杀、及解脱枷锁之具而与囚者、杖一百。因而致囚在逃、及自伤、或伤人者、并杖六十、徒一年。若囚自杀者、杖八十、徒二年。致囚反狱、及杀人者、绞。其囚在逃、未断之间、能自捕得、及他人捕得、若囚已死、及自首者、各减一等。
○若常人以可解脱之物与人、及子孙与祖父母、父母、奴婢雇工人与家长者、各减一等。
○若司狱官典、及提牢官、知而不举者、与同罪。至死者、减一等。
○若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
○若狱囚失于点检、致囚自尽者、狱卒杖六十。司狱官典、各笞五十。提牢官、笞四十。
【主守教囚反异】
凡司狱官典狱卒、教令罪囚反异、变乱事情、及与通传言语、有所增减其罪者、以故出入人罪论。外人犯者、减一等。
○若容纵外人入狱、及走泄事情、于囚罪无增减者、笞五十。
○若受财者、并计赃以枉法从重论。
【狱囚衣粮】
凡狱囚应请给衣粮医药、而不请给。患病应脱去枷锁杻、而不脱去。应保管出外。而不保管。应听家人入视、而不听。司狱官典狱卒、笞五十。因而致死者、若囚该死罪、杖六十。流罪、杖八十。徒罪、杖一百。杖罪以下、杖六十、徒一年。提牢官知而不举者、与同罪。
○若已申禀上司、不即施行者、一日笞一十。每一日加一等。罪止笞四十。因而致死者、若囚该死罪、杖六十。流罪、杖八十。徒罪、杖一百。杖罪以下、杖六十、徒一年。
【功臣应禁亲人入视】
凡功臣、及五品以上官、犯罪应禁者、许令亲人入视。徒流者、并听亲人随行。若在禁、及至配所、或中途病死者、在京原问官、在外随处官司、开具致死缘由、差人引领亲人、诣阙面奏发放。违者、杖六十。
【死囚令人自杀】
凡死罪囚已招服罪、而囚使令亲戚故旧自杀、或令雇倩人杀之者、亲故及下手之人、各依本杀罪、减二等。若囚虽已招服罪、不曾令亲故自杀、及虽曾令自杀、而未招服罪、辄杀讫、或雇倩人杀之者、亲故及下手之人、各以斗杀伤论。
○若虽已招服罪、而囚之子孙为祖父母、父母、及奴婢雇工人为家长者、皆斩。
【老幼不拷讯】
凡应八议之人、及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若废疾者、并不合拷讯、皆据众证定罪。违者、以故失入人罪论。其于律得兼容隐之人、及年八十以上、十岁以下、若(上□下马)疾、皆不得令其为证。违者、笞五十。
【鞫狱停囚待对】
凡鞫狱官推问罪囚、有起内人伴、见在他处、官司停囚待对者、虽职分不相统摄、皆听直行勾取。文书到后、限三日内发遣。违限不发者、一日笞二十。每一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仍行移本管上司、问罪督发。
○若起内应合对问同伴罪囚、已在他处州县事发见问者、听轻囚就重囚、少囚从多囚。若囚数相等者、以后发之囚、送先发官司并问。若两县相去三百里之外者、各从事发处归断。违者笞五十。若违法将重囚移就轻囚、多囚移就少囚者。当处官司、随即收问。仍申达所管上司、究问所属违法移囚之罪。若囚到不受者、一日笞二十。每一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
一问刑衙门、行文军卫有司提人、迁延三个月以上不到、经该官吏住俸、候事完之日、方许关支。半年不到、经该官员、参奏提问。
一在京在外问刑、例应委官勘问、及行军卫有司会勘者、如财产等项、限一个月。勘检人命、限两个月。駇勘者、亦限一个月。如违、及托故推调、不即赴勘者、参奏提问。仍另行委官、作急勘报。
【依告状鞫狱】
凡鞫狱须依所告本状推问、若于状外别求他事、摭拾人罪者、以故入人罪论。同僚不署文案者、不坐。
○若因其告状、或应掩捕□检、因而检得别罪、事合推理者、不在此限。
【原告人事毕不放回】
凡告词讼、对问得实、被告已招服罪原告人别无待对事理、随即放回。若无故稽留三日不放者、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笞四十。
【狱囚诬指平人】
凡囚在禁诬指平人者、以诬告人论。其本犯罪重者、从重论。
○若官吏鞫问狱囚、非法拷讯、故行教令诬指平人者、以故入人罪论。
○若追征钱粮、逼令诬指平人代纳者、计所枉征财物坐赃论。其物给主。
○其被诬之人、无故稽留三日不放回者、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
○若鞫囚而证佐之人不言实情、故行诬证、及化外人有罪、通事传译番语、不以实对、致罪有出入者、证佐人减罪人罪二等(谓证佐人不说实情、出脱犯人全罪者、证佐人减犯人全罪二等。若增减其罪者、亦减犯人所得增减之罪二等之类)。通事与同罪(谓化外人本有罪、通事符同传说、出脱全罪者、通事与犯人同得全罪。若将化外人罪名增减传说者、以所增减之罪坐通事。谓如化外人本招承杖六十、通事传译增作、杖一百、即坐通事杖四十。又如化外人本招承杖一百、通事传译减作笞五十、即坐通事笞五十之类)。
【官司出入人罪】
凡官司出入人罪、全出全入者、以全罪论(谓官吏因受人财、及法外用刑、将本应无罪之人、而故加以罪、及应有罪之人、而故出脱之者、并坐官吏以全罪。法外用刑、如用火烧烙铁烙人、或冬月用冷水浇淋身体之类)。
○若增轻作重、减重作轻、以所增减论。至死者、坐以死罪(谓如其人犯罪应决一十、而增成二十之类、谓之增轻作重、则坐以所增一十之罪。其人□□五十、而减作三十之类、谓之减重作轻、则坐以所减二十之罪、余准此。若增轻作重、入至徒罪者、每徒一等、折杖二十。入至流罪者、每流一等、折徒半年。入至死罪、已决者、坐以死罪。若减重作轻者、罪亦如之)。
○若断罪失于入者、各减三等。失于出者、各减五等(谓鞫问狱囚、或证佐诬指、或依法拷讯、以致招承、及议刑之际、所见错误、别无受赃情弊、及法外用刑、致罪有轻重者、若从轻失入重、从重失出轻者、亦以所剩罪论)。并以吏典为首。首领官减吏典一等。佐贰官减首领官一等。长官减佐贰官一等科罪。
○若囚未决放、及放而还获、若囚自死、各听减一等(谓故入及失入人笞杖徒流死罪未决。其故出及失出人笞杖徒流死罪未放。及放而更获。若囚人自死者。于故出入及失出入人罪上、各听减一等)。
【辩明冤枉】
凡监察御史、按察司辩明冤枉、须要开具所枉事迹、实封奏闻、委官追问得实、被诬之人、依律改正。罪坐原告原问官吏。
○若事无冤枉、朦胧辩明者、杖一百、徒三年。若所诬罪重者、以故出入人罪论。所辩之人知情、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一法司凡遇一应称冤调问、及东厂锦衣卫奏送人犯、如有冤枉、及情罪有可矜疑者、即与辩理、具奏发落、母拘成案。若明知冤枉、不与辩理者、以故入人罪论。
一法司遇有重囚称冤、原问官员、辄难辩理者、许该衙门移文会同三法司、锦衣卫堂上官、就于京畿道会同辩理。果有冤枉、及情罪有可矜疑者、奏请定夺。
一凡大小问刑衙门、凡鞫问囚犯、务要参酌情法、如果情重例合、应该发遣者、方许定拟充军。不许偏任喜怒、移情就例。其抚按官、凡遇各该所属衙门、申详充军人犯、亦要虚心参酌、必须法当其罪、方允定卫发遣。如于例有牵合、即便驳回改拟、照常发落。其各该司府州县、但遇五年一次、差官审录之期。一应充军人犯、除已经解发着伍外。其余不分曾否详允、及虽曾经定卫、尚未起解者、逐一开送审录官处审录。其经审录官辩释者、务要遵照发落、不许原问官偏拗阻挠。如有好名立威、酷法害人者、听抚按审录官、各指实参奏。
【有司决囚等第】
凡狱囚鞫问明白、追勘完备、徒流以下、从各府州县决配。至死罪者、在内听监察御史、在外听提刑按察司、审录无冤、依律议拟、转达刑部、定议奏闻回报。直隶去处、从刑部委官、与监察御史、在外去处、从布政司委官、与按察司官、并同审决。
○若犯人反异、家属称冤、即便推鞫、事果违枉、同将原问原审官吏、通问改正。
○其审录无冤、故延不决者、杖六十。若明称冤抑、不为申理者、以入人罪故失论。
一在京法司、监候枭首重囚、在监病故、凡遇春夏、不系行刑时月、及虽在霜降以后、冬至以前、若遇圣旦等节、或祭祀斋戒日期、照常相埋、通类具奏。
【检验尸伤不以实】
凡检验尸伤、若牒到托故不即检验、致令尸变、及不亲临监视、转委吏卒、若初复检官吏相见、符同尸状、及不为用心检验、移易轻重、增减尸伤不实、定执致死根因不明者、正官杖六十。首领官杖七十。吏典杖八十。仵作行人、检验不实符同尸状者、罪亦如之。因而罪有增减者、以失出入人罪论。
○若受财故检验不以实者、以故出入人罪论。赃重者、计赃以枉法各从重论。
【决罚不如法】
凡官司决人不如法者、笞四十。因而致死者、杖一百。均征埋葬银一十两。行杖之人、各减一等(不如法、谓应用笞而用杖、应用杖而用讯、应决臀而决腰、应决腿而鞭背)。其行杖之人、若决不及肤者、依验所决之数抵罪。并罪坐所由。若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
○若监临之官、因公事、于人虚怯去处、非法殴打、及自以大杖、或金刃手足殴人、至折伤以上者、减凡斗伤罪二等。至死者、杖一百、徒三年。追埋葬银一十两。其听使下手之人、各减一等。并罪坐所由(谓情不挟私、非梯已事者、如有司官催征钱粮、鞫问公事、提调造作、监督工程、打所属官吏夫匠之类。及管军官操练军马、演习武艺、督军征进、修理城池、打总小旗军人之类)。
○若于人臀腿受刑去处、依法决打、邂逅致死、及自尽者、各勿论。
【长官使人有犯】
凡在外各衙门长官、及出使人员、于所在去处有犯者、所部属官等、不得辄便推问、皆须申覆上司区处。若犯死罪、收管听候回报、所掌印信锁钥、发付次官收掌、若无长官、次官掌印者、亦同长官。违者笞四十。
【断罪引律令】
凡断罪皆须具引律令、违者、笞三十。若数事共条、止引所犯罪者、听。
○其特旨断罪临时处治、不为定律者、不得引比为律。若辄引比、致罪有出入者、以故失论。
【狱囚取服辩】
凡狱囚徒流死罪、各唤囚、及其家属、具告所断罪名。仍取囚服辩文状、若不服者、听其自理、更为详审。违者、徒流罪、笞四十。死罪、杖六十。
○其囚家属、在三百里之外、止取囚服辩文状、不在具告家属罪名之限。
【赦前断罪不当】
凡赦前处断刑名、罪有不当、若处轻为重者、当改正从轻、处重为轻、其常赦所不免者、依律贴断。若官吏故出入者、虽会赦、并不原宥。
【闻有恩赦而故犯】
凡闻知有恩赦而故犯罪者、加常犯一等。虽会赦、并不原宥。
○若官司闻知有恩赦而故论决囚罪者、以故入人罪论。
【徒囚不应役】
凡盐场铁冶、拘役徒囚、应入役而不入役、及徒囚因病给假、病已痊可、不令计日贴役者、过三日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
○若徒囚年限未满、监守之人、故纵逃回、及容令雇人代替者、照依囚人应役月日、抵数徒役、并罪坐所由。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仍拘徒囚、依律论罪贴役。
【妇人犯罪】
凡妇人犯罪、除犯奸、及死罪收禁外。其余杂犯、责付本夫收管。如无夫者、责付有服亲属邻里保管、随衙听候。不许一概监禁。违者笞四十。
○若妇人怀孕犯罪、应拷决者、依上保管、皆待产后一百日拷决。若未产而拷决、因而堕胎者、官吏减凡斗伤罪三等。致死者、杖一百、徒三年、产限未满而拷决者、减一等。
○若犯死罪、听令隐婆入禁看视、亦听产后百日、乃行刑、未产而决者、杖八十。产讫、限未满而决者、杖七十。其过限不决者、杖六十。失者各减三等。
【死囚覆奏待报】
凡死罪囚、不待覆奏回报、而辄处决者、杖八十。若已覆奏回报应决者、听三日及行刑。若限未满而行刑、及过限不行刑者、各杖六十。
○若立春以后、秋分以前、决死刑者、杖八十。
○其犯十恶罪之罪应死、及强盗者、虽决不待时、若于禁刑日而决者、笞四十。
【断罪不当】
凡断罪应决配而收赎、应收赎而决配、各依出入人罪、减故失一等。
○若应绞而斩、应斩而绞者、杖六十。失者减三等。其已处决讫、别加残毁死尸者、笞五十。
○若反逆缘坐人口、应入官而放免、及非应入官而入官者、各以出入人流罪故失论。
【吏典代写招草】
凡诸衙门鞫问刑名等项、若吏典人等、为人改写、及代写招草、增减情节、致罪有出入者、以故出入人罪论。若犯人果不识字、许令不干碍之人代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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