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二百六十八章 武灵新变﹙一﹚
目录:重生之异界入世修行| 作者:战灵子| 类别:都市言情
PS:凡是族人,每天可以领1升白米的口粮,粮是一月一领,即每次领三斗。米要保证是白米,如果是糙米,加领二成。每一房还可以领一个奴婢的口粮。
仆人有儿女,在范家服役15年,年龄已到50岁的,也按口领米。
范家子弟有外出做官的,不能领口粮,但如丁忧、候选在家,或者在边疆做官而将家属留在乡里的,照常支领口粮。
义庄
一、义庄词义
第一个解释
在台湾淡水的水田四十三甲八分四厘二毫每甲约等于内地十一亩三分,合计相当于五百亩充作本族义田。林氏子孙不得视之为祖产。为了杜绝后患,请地方官为该义田另立永泽堂作为户名,登记注册。这些义田都是上好良田,罕遭旱涝侵害,每年的收入相当稳定。扣除赋税及损耗,一般每年实收租谷一千六百石每石一百二十斤。古代制度,一石等于十斗。等于一百升。等于一千合。租谷在淡水变卖成银圆。每年分两次会票到内地永泽堂,再由管理人员随时买米,按月分发给族人。义田的管理人员设二名,均举族中有德有才,或殷实可托的人士担任。一名在淡水,专管收租及汇银到内地等事宜;一名在杨厝,管买米、给米、置业等事宜。他们也有工资。义庄的账目要登载清楚,接受族人查核。监督。根据七房桥的实际情况,他提出了一个建立“钱氏怀海义庄”的办法,来解决佃户和地主之间的矛盾。这样的义庄制度,得到县知事的赞同。这对太平天国之后安定农村和克服农业生产的困难都有好处。兴办义庄的办法很快传了出去。不到一年荡口也建成了黄石弄义庄和华绎之义庄。不到3年,无锡、苏州、昆山、常熟、太仓甚至崇明也都纷纷成立了义庄。义庄成了江南乡间最有力的经济组织,安定了农村,发展了农村经济,在江南兴办小学成了风尚。宋皇祜元年一零四九年),江苏苏州范仲淹首创义庄。其后,江苏金坛县张氏、新淦郭氏、莆田陈氏都相继设义庄。元代设立义庄者不多。明代义庄增加。安徽、广东、广西、陕西、直隶都有设立义庄记载。至清代,设义庄者激剧增多。民间时期。义庄建置仍在扩大。
例举
范氏义庄
范氏义庄有八九百年的漫长历史,在中国历史上是独一无二的。
﹙一﹚经济资助
范仲淹父子通过义庄给族人所规划的经济生活有如下方面:
1、领口粮
凡是族人,每天可以领1升白米的口粮,粮是一月一领,即每次领三斗。米要保证是白米,如果是糙米,加领二成。每一房还可以领一个奴婢的口粮。
仆人有儿女,在范家服役15年,年龄已到50岁的,也按口领米。
范家子弟有外出做官的,不能领口粮,但如丁忧、候选在家,或者在边疆做官而将家属留在乡里的,照常支领口粮。
2、领衣料
每年冬天,一人领绢1匹,5~10岁的儿童领半匹。
3、领婚姻费
凡嫁女的领钱三十贯,这个女子若第二次出嫁,再领二十贯。
凡娶媳妇的领钱二十贯,若第二次娶亲就不能再领了。
4、领丧葬费
族人死了,按其辈分领取安葬费,尊长丧支领二十五贯,次长丧十五贯,十九岁以下卑幼丧七贯,十五岁以下三贯、十一岁以下二贯,七岁以下及奴婢均不能领取。
5、领科举费
族人取得大比资格的,可领路费十贯,第二次大比,再领五贯,若无故不赴试,已领之钱交还义庄。后因物价上涨,增加给钱数目,以使“子弟知读书”之美。另外,义庄设有义学,请本族有功名的人教育本族子弟,并给教授者束修。
6、借住义庄房屋
义庄设有义宅,供族人借居,若房舍需要修理则自行设法,如果本人确实贫乏无力修缮,从义庄领钱修葺。本人有余力,在义宅地内建造房屋,听其自便。
7、借贷
族人一时急用,可向义庄告贷,但不得经常借,且要到时偿还。若不能归还,也不扣他的月米,以保证他的基本生活。
按照这些规定,范氏义庄中人们的生活基本需要的口粮、衣服、住房可以无偿获得,重大事项丧葬婚嫁的经费,也不用发愁就可以得到,因此说他们的基本生活费是有保障的,需要自己创收的主要是零用钱。但如果要提高生活水平,当然义庄所给予的就远远不够了。总之,范家人由于义庄的供给,不会为柴米油盐发愁,生活上过得去。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凡是范家的族人,只要住在本乡,就有权利向义庄领取上述物资。这范庄子孙是不分贫富的,一视同仁。
﹙二﹚范氏义庄-运作机制
范氏义庄有着比较严密的运作机制。
义庄有严密的内部规范管理的措施。义庄设有管理人,负责经营管理。管理人有权处理义庄事务,不受他人干扰。但是,管理人以工作好坏决定领取报酬的数额。在领取报酬前,要有族人证明他工作有效。族人有权告发管理人的不公正行为,由公众作判断。由此可见,义庄有一个独立的决策机制和与之相配合的监督机制。
在财产管理方面,义庄也有一定的制度,例如:义庄以田租为财政来源,为了公正,不许族人租种义庄的田地。义庄也不买族人自有的田地。义庄还对受益人即族人有一些监督措施,对于违法义庄规矩的人,有不同的处罚措施,比如罚款、取消获得救济资格、送官等。未完待续……
仆人有儿女,在范家服役15年,年龄已到50岁的,也按口领米。
范家子弟有外出做官的,不能领口粮,但如丁忧、候选在家,或者在边疆做官而将家属留在乡里的,照常支领口粮。
义庄
一、义庄词义
第一个解释
在台湾淡水的水田四十三甲八分四厘二毫每甲约等于内地十一亩三分,合计相当于五百亩充作本族义田。林氏子孙不得视之为祖产。为了杜绝后患,请地方官为该义田另立永泽堂作为户名,登记注册。这些义田都是上好良田,罕遭旱涝侵害,每年的收入相当稳定。扣除赋税及损耗,一般每年实收租谷一千六百石每石一百二十斤。古代制度,一石等于十斗。等于一百升。等于一千合。租谷在淡水变卖成银圆。每年分两次会票到内地永泽堂,再由管理人员随时买米,按月分发给族人。义田的管理人员设二名,均举族中有德有才,或殷实可托的人士担任。一名在淡水,专管收租及汇银到内地等事宜;一名在杨厝,管买米、给米、置业等事宜。他们也有工资。义庄的账目要登载清楚,接受族人查核。监督。根据七房桥的实际情况,他提出了一个建立“钱氏怀海义庄”的办法,来解决佃户和地主之间的矛盾。这样的义庄制度,得到县知事的赞同。这对太平天国之后安定农村和克服农业生产的困难都有好处。兴办义庄的办法很快传了出去。不到一年荡口也建成了黄石弄义庄和华绎之义庄。不到3年,无锡、苏州、昆山、常熟、太仓甚至崇明也都纷纷成立了义庄。义庄成了江南乡间最有力的经济组织,安定了农村,发展了农村经济,在江南兴办小学成了风尚。宋皇祜元年一零四九年),江苏苏州范仲淹首创义庄。其后,江苏金坛县张氏、新淦郭氏、莆田陈氏都相继设义庄。元代设立义庄者不多。明代义庄增加。安徽、广东、广西、陕西、直隶都有设立义庄记载。至清代,设义庄者激剧增多。民间时期。义庄建置仍在扩大。
例举
范氏义庄
范氏义庄有八九百年的漫长历史,在中国历史上是独一无二的。
﹙一﹚经济资助
范仲淹父子通过义庄给族人所规划的经济生活有如下方面:
1、领口粮
凡是族人,每天可以领1升白米的口粮,粮是一月一领,即每次领三斗。米要保证是白米,如果是糙米,加领二成。每一房还可以领一个奴婢的口粮。
仆人有儿女,在范家服役15年,年龄已到50岁的,也按口领米。
范家子弟有外出做官的,不能领口粮,但如丁忧、候选在家,或者在边疆做官而将家属留在乡里的,照常支领口粮。
2、领衣料
每年冬天,一人领绢1匹,5~10岁的儿童领半匹。
3、领婚姻费
凡嫁女的领钱三十贯,这个女子若第二次出嫁,再领二十贯。
凡娶媳妇的领钱二十贯,若第二次娶亲就不能再领了。
4、领丧葬费
族人死了,按其辈分领取安葬费,尊长丧支领二十五贯,次长丧十五贯,十九岁以下卑幼丧七贯,十五岁以下三贯、十一岁以下二贯,七岁以下及奴婢均不能领取。
5、领科举费
族人取得大比资格的,可领路费十贯,第二次大比,再领五贯,若无故不赴试,已领之钱交还义庄。后因物价上涨,增加给钱数目,以使“子弟知读书”之美。另外,义庄设有义学,请本族有功名的人教育本族子弟,并给教授者束修。
6、借住义庄房屋
义庄设有义宅,供族人借居,若房舍需要修理则自行设法,如果本人确实贫乏无力修缮,从义庄领钱修葺。本人有余力,在义宅地内建造房屋,听其自便。
7、借贷
族人一时急用,可向义庄告贷,但不得经常借,且要到时偿还。若不能归还,也不扣他的月米,以保证他的基本生活。
按照这些规定,范氏义庄中人们的生活基本需要的口粮、衣服、住房可以无偿获得,重大事项丧葬婚嫁的经费,也不用发愁就可以得到,因此说他们的基本生活费是有保障的,需要自己创收的主要是零用钱。但如果要提高生活水平,当然义庄所给予的就远远不够了。总之,范家人由于义庄的供给,不会为柴米油盐发愁,生活上过得去。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凡是范家的族人,只要住在本乡,就有权利向义庄领取上述物资。这范庄子孙是不分贫富的,一视同仁。
﹙二﹚范氏义庄-运作机制
范氏义庄有着比较严密的运作机制。
义庄有严密的内部规范管理的措施。义庄设有管理人,负责经营管理。管理人有权处理义庄事务,不受他人干扰。但是,管理人以工作好坏决定领取报酬的数额。在领取报酬前,要有族人证明他工作有效。族人有权告发管理人的不公正行为,由公众作判断。由此可见,义庄有一个独立的决策机制和与之相配合的监督机制。
在财产管理方面,义庄也有一定的制度,例如:义庄以田租为财政来源,为了公正,不许族人租种义庄的田地。义庄也不买族人自有的田地。义庄还对受益人即族人有一些监督措施,对于违法义庄规矩的人,有不同的处罚措施,比如罚款、取消获得救济资格、送官等。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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