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点小说网 草根律师也有春天 第160章 运气真好!

第160章 运气真好!

目录:草根律师也有春天| 作者:霖沛| 类别:其他类型

    “下面开始质证,原被告有新证据要提交吗?”瘦法官看向王川和郑毅。

    “没有!”原被告答复道。

    “原告举证。”瘦法官面无表情道。

    王川按照证据目录将借款协议、银行转账记录、担保协议等一一列举,并说明了证明目的。

    案子比较简单,借款人童方对原告的证据全部认可,担保人的代理人漂亮女律师面对证据也没有什么说的,全部认可。

    “被告举证!”瘦法官例行公事道。

    “没有证据。”二被告回复道。

    其实瘦法官也知道,案件的问题不在证据上,而在法律适用上,之前他也请教过其他同事,但是大家的意见不统一,大致可以分为两类。

    有的同事认为,不动产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既然本案的担保方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应无效,抵押权未设立,担保人不应承担责任。

    但也有部分同事认为,虽然本案中房产抵押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未设立,但抵押合同是双方自愿签署的,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抵押合同应成立并生效,担保人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也就是在抵押房产价值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签完庭审笔录后,王川和郑毅走出了法院。

    “郑律师,这案子您觉得法官会怎么判?”王川一边走,一边问道。

    “这案子比较简单,证据充足,但是唯一的硬伤就是房产抵押担保没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债务人现在没有还款能力,如果担保人不承担责任,那高大力想要回钱来可就难了。不过我觉得咱们还是有机会的。尽人事听天命吧!”郑毅抬头看了看天,此时的天空瓦蓝瓦蓝的,万里无云。

    周五的时候众人回到律所开周例会,早上开完会后,王川打开电脑突然屏幕上弹出了一则消息,一部新的法律即将实施。他顺手点了一下。

    “郑律师!郑律师!您快过来看!”十分钟后,王川大声的惊叫起来。

    律所内的同事被吓了一跳,在他们的眼中王川是一个很稳重的人,见他如此都以为发生了什么了不得的大事。郑喷子等几个好事之人飞快起身围了过来。

    “怎么啦?被门撵了尾巴了!这么大惊小怪的!”郑毅一脸的不以为然走了过来。

    “大师兄,怎么啦?是不是发现那位小鲜肉的隐私了?”郑喷子双眼瞪得跟灯泡似得,盯着电脑屏幕问道。

    “没,《物权法》通过审议了,今年十月一日正式实施!”王川兴奋道。

    “切!一部法律而已!”郑喷子一脸的无聊,一挥手走开了。

    “哎!又出了一部新法,看来又得重新学了。专业选的好,天天是高考啊!”坐在一旁的工具人郝仁元叹息道。

    “郑律师,您看这条!第十五条。”王川没有搭理其他人,手中鼠标的光标点在了即将实施的《物权法》第十五条上。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郑毅盯着屏幕,当他念完第十五条时,脸上的表情精彩起来:“我靠,高大力的借款案基本上稳了!担保人肯定得承担责任。”

    “只是可惜了,要到十月一日才实施!”王川惋惜道。

    “怕什么!现在《物权法》已经通过审议,即将实施。既然第十五条这么写,就证明之前法院碰到这类案子就是这么判的。

    你不知道,每部法律出台前,相关部门都会成立专门的起草小组,去走访各级法院进行调研,并就一些专项问题开展论证研讨。

    既然《物权法》第十五条这么规定,那么在学术界和司法实务界这种意见应该占主流。

    你马上联系下高大力借款案的主审法官,咱们把意见跟他说下。提交下书面意见。”郑毅道。

    他不由心中感叹道,王川运气真好!

    “好,我马上就起草一份书面意见,提交法院。”王川兴奋道。

    当天下午,王川联系了瘦法官,提出要递交书面代理意见,瘦法官点头同意,并约定下午三点在法院见。

    中午王川没有跟着大家去吃饭,忙着赶代理意见,潘+金莲自作主张的为大师兄带了一份黑椒牛柳的盖浇饭。

    魏萍见潘二师兄如此,没有说话,只是心中一阵酸涩!

    法院大厅内,王川心情激动的看着瘦法官,此时的瘦法官拿了代理意见就要上楼,却被他拦住了。

    “法官,新通过的《物权法》您看了吗?”王川道。

    “嗯,我知道,还没腾出时间看,不是十月一日才实施吗?”瘦法官道。

    “嗯,但是《物权法》的第十五条的规定跟咱们这个案子有关。”王川道。

    “哦?”瘦法官疑惑的看向王川。

    王川急忙趁机道:“新出台的《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高大力借款案的担保人以其房产为债务人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因该抵押未办理登记,致使抵押物权尚未设立,但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担保合同应该有效。

    双方签订抵押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借款的偿还,因此,担保人应该在提供抵押担保的房产价值范围内承担债务的清偿责任。

    虽然《物权法》尚未正式实施,但我觉得该条可以作为判案的参考,请您考虑下。”

    “行,我明白你的意思了。你代理词里有相关意见吗?”瘦法官看着眼前的年轻律师,微微一笑。

    “有,我们的意见都写在里面了。麻烦您了!”王川客气道。

    “好了,回去等判决吧。”瘦法官一边走一边琢磨着回去看看新出台的《物权法》,再跟庭里的领导请示下。

    王川在坐公交车回所的路上,骆小雨,也就是qq网名“芳心给了狗”的那位女士,又给他打来了电话,唠叨个没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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