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06章 辞职信的法律效力
目录:草根律师也有春天| 作者:霖沛| 类别:其他类型
正当王川准备离开律所回去之时,酒店的高经理打来了电话,约他明天过去一趟,有个案子要咨询。
王川心中一动,财神爷招手,该不会是有业务吧!为此他兴奋了好一阵。
次日一早,王川来到了高经理的办公室。
“王律师,这次请您过来一是我们酒店有个员工离职的事想咨询下您,另外,我同事有点私事想要咨询您。”高经理与王川面对面的坐在了沙发上。
“好,咱们是先聊公事?还是先说私事?”王川内心一阵兴奋,但是表面却很镇定。
“先说公事吧,我同事要过一会儿才能过来。”高经理道。
“嗯,好的。您说!”王川道。
“我们酒店有个女员工,一直表现不太好,后来我让人事部门找她聊了聊,劝退她,聊完之后她同意了离职,还向人事部门提交了辞职信。
但是不知道她是怎么想的,次日一早她又找到了人事部门,说是要看下她提交的辞职信上有没有遗漏什么重要信息。
人事专员心想你看就看呗,反正都提离职了,就把辞职信找了出来,结果刚给到她,她便把辞职信撕啦!并且还告诉人事专员她不离职了。
就在人事专员惊愕之际,她转身跑到了厕所,将撕碎的辞职信扔进了马桶冲走了!
当时人事专员惊得不知该如何是好,她也是第一次碰到这么奇葩的事,便将情况告诉了人事主管。我得知情况后觉得比较棘手,便打电话请您过来给个意见。
王律师,我知道您不是我们酒店的常年法律顾问,但是相比较我们酒店的常年法律顾问,我更相信您在劳动法方面的专业能力。所以……”高经理面色有些尴尬。
“高经理,您不要多想,既然咱们认识又那么熟,即便我不是贵酒店的常年法律顾问,您问到我了,我也愿意给您提供一些建议。”王川微笑道。
他知道酒店的常年法律顾问是上面定的,高经理没有决定权,但是从今天的事来看,如果酒店有劳动方面的问题,高经理还是更愿意咨询他。
因为之前酒店的常年法律顾问解决不了的劳动问题,都是王川帮解决的,所以高经理更相信王川。
王川也相信,如果有劳动争议案件,高经理会第一时间推荐他承办,这正是王川想要的!
“谢谢!谢谢理解!”
常年法律顾问的钱别的律师拿着,却让王川来干活儿,高经理知道这样做对王川不公平,但是他也没办法,只能从其他方面(比如案件上)对王川给与支持。
“其实您说的这个事好解决,从法理上讲,辞职属于形成权,一旦员工的辞职通知送达到酒店,那么辞职即发生法律效力,不论酒店是否同意员工离职,劳动关系都会解除。
但是在实践中如果员工提交的是辞职申请,那么就不一样了,比如提交辞职申请,拟在三十日后解除劳动关系。
这种情况在理论界存在分歧,有人认为辞职申请待用人单位批准后才能生效,也有人认为离职申请与辞职通知一样都是形成权,即时生效。
当然这种情况在贵酒店的这个案子中没有意义,因为员工提交的是辞职信。
现在唯一的问题是对方是否承认曾提交辞职信,另外酒店这边有什么证据证明对方提交了辞职信。”王川解释道。
“哦,我明白了。也就是说,只要是员工提交了辞职信,不论她后期是否毁掉辞职信或者要求撤销辞职行为,都是无效的。劳动关系在酒店收到辞职信之时便解除了!对吧!”高经理道。
“对,就是这个意思。但是如果对方毁掉了辞职信,就需要酒店提供证据证明对方曾经提出离职的事实了!
如果没有证据,对方再不承认,酒店一旦做出辞退通知就会很被动!面临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风险。”王川提示道。
“嗯,证据好办。在员工撕毁辞职信后,人事主管找她谈话时录了音,对方承认提交了辞职信,然后将辞职信撕了扔进了马桶,而且声称她撤回了辞职信。
另外,酒店还有辞职信的复印件,是员工提交辞职信时人事专员复印的。”高经理道。
“对方极有可能会否认辞职信复印件的效力,另外录音中必须明确对方的身份,如果录音很清晰,我觉得酒店给她发送解除劳动关系通知的风险基本可控!”王川道。
“嗯,这个员工我们酒店肯定是不要了,请您来主要是评估下风险。辛苦您了,王律师!”
说完,高经理好像突然想起了什么,随即问道:“王律师,我还想咨询下,如果员工提前三十日提出辞职,就像您刚才说的那样,那么我们是不是必须要等到三十日到期才能让他走?如果我们不想用这个员工的话。”
“那不一定,提前三十日提出离职是劳动法对员工的要求,主要是为了给用人单位留出时间安排其他员工接替离职人员的工作。
如果用人单位人员充裕,可以直接让其他员工接手离职人员的工作,是不用等到三十日到期的,只要员工提出离职,用人单位就可以办理交接手续,让员工离开。
其实有时候用人单位也有顾虑,怕员工提交离职申请后再工作下去会影响其他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扰乱工作秩序。所以很多公司都不会等到三十日到期再让员工走。”王川道。
“我们曾经遇到过这种情况,员工提出离职后,第二天就不来了,根本就不给酒店留出找人接替的时间,有的甚至连交接都没有。搞得我们酒店比较被动。我们是不是可以要求对方赔偿?”高经理问道。
“原则上如果员工离职没有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是可以要求离职员工赔偿的。
但是实践中用人单位的损失很难举证,而且一般岗位也很难给企业造成实际损失,所以这方面的纠纷很少。即便有大多也是用人单位败诉,主要难点就是损失的举证。”王川道。
“明白!”高经理点头道:“对了,艾伦与粤省餐厅的案子,对方上诉了,二审结果快出来了吧?”
王川心中一动,财神爷招手,该不会是有业务吧!为此他兴奋了好一阵。
次日一早,王川来到了高经理的办公室。
“王律师,这次请您过来一是我们酒店有个员工离职的事想咨询下您,另外,我同事有点私事想要咨询您。”高经理与王川面对面的坐在了沙发上。
“好,咱们是先聊公事?还是先说私事?”王川内心一阵兴奋,但是表面却很镇定。
“先说公事吧,我同事要过一会儿才能过来。”高经理道。
“嗯,好的。您说!”王川道。
“我们酒店有个女员工,一直表现不太好,后来我让人事部门找她聊了聊,劝退她,聊完之后她同意了离职,还向人事部门提交了辞职信。
但是不知道她是怎么想的,次日一早她又找到了人事部门,说是要看下她提交的辞职信上有没有遗漏什么重要信息。
人事专员心想你看就看呗,反正都提离职了,就把辞职信找了出来,结果刚给到她,她便把辞职信撕啦!并且还告诉人事专员她不离职了。
就在人事专员惊愕之际,她转身跑到了厕所,将撕碎的辞职信扔进了马桶冲走了!
当时人事专员惊得不知该如何是好,她也是第一次碰到这么奇葩的事,便将情况告诉了人事主管。我得知情况后觉得比较棘手,便打电话请您过来给个意见。
王律师,我知道您不是我们酒店的常年法律顾问,但是相比较我们酒店的常年法律顾问,我更相信您在劳动法方面的专业能力。所以……”高经理面色有些尴尬。
“高经理,您不要多想,既然咱们认识又那么熟,即便我不是贵酒店的常年法律顾问,您问到我了,我也愿意给您提供一些建议。”王川微笑道。
他知道酒店的常年法律顾问是上面定的,高经理没有决定权,但是从今天的事来看,如果酒店有劳动方面的问题,高经理还是更愿意咨询他。
因为之前酒店的常年法律顾问解决不了的劳动问题,都是王川帮解决的,所以高经理更相信王川。
王川也相信,如果有劳动争议案件,高经理会第一时间推荐他承办,这正是王川想要的!
“谢谢!谢谢理解!”
常年法律顾问的钱别的律师拿着,却让王川来干活儿,高经理知道这样做对王川不公平,但是他也没办法,只能从其他方面(比如案件上)对王川给与支持。
“其实您说的这个事好解决,从法理上讲,辞职属于形成权,一旦员工的辞职通知送达到酒店,那么辞职即发生法律效力,不论酒店是否同意员工离职,劳动关系都会解除。
但是在实践中如果员工提交的是辞职申请,那么就不一样了,比如提交辞职申请,拟在三十日后解除劳动关系。
这种情况在理论界存在分歧,有人认为辞职申请待用人单位批准后才能生效,也有人认为离职申请与辞职通知一样都是形成权,即时生效。
当然这种情况在贵酒店的这个案子中没有意义,因为员工提交的是辞职信。
现在唯一的问题是对方是否承认曾提交辞职信,另外酒店这边有什么证据证明对方提交了辞职信。”王川解释道。
“哦,我明白了。也就是说,只要是员工提交了辞职信,不论她后期是否毁掉辞职信或者要求撤销辞职行为,都是无效的。劳动关系在酒店收到辞职信之时便解除了!对吧!”高经理道。
“对,就是这个意思。但是如果对方毁掉了辞职信,就需要酒店提供证据证明对方曾经提出离职的事实了!
如果没有证据,对方再不承认,酒店一旦做出辞退通知就会很被动!面临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风险。”王川提示道。
“嗯,证据好办。在员工撕毁辞职信后,人事主管找她谈话时录了音,对方承认提交了辞职信,然后将辞职信撕了扔进了马桶,而且声称她撤回了辞职信。
另外,酒店还有辞职信的复印件,是员工提交辞职信时人事专员复印的。”高经理道。
“对方极有可能会否认辞职信复印件的效力,另外录音中必须明确对方的身份,如果录音很清晰,我觉得酒店给她发送解除劳动关系通知的风险基本可控!”王川道。
“嗯,这个员工我们酒店肯定是不要了,请您来主要是评估下风险。辛苦您了,王律师!”
说完,高经理好像突然想起了什么,随即问道:“王律师,我还想咨询下,如果员工提前三十日提出辞职,就像您刚才说的那样,那么我们是不是必须要等到三十日到期才能让他走?如果我们不想用这个员工的话。”
“那不一定,提前三十日提出离职是劳动法对员工的要求,主要是为了给用人单位留出时间安排其他员工接替离职人员的工作。
如果用人单位人员充裕,可以直接让其他员工接手离职人员的工作,是不用等到三十日到期的,只要员工提出离职,用人单位就可以办理交接手续,让员工离开。
其实有时候用人单位也有顾虑,怕员工提交离职申请后再工作下去会影响其他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扰乱工作秩序。所以很多公司都不会等到三十日到期再让员工走。”王川道。
“我们曾经遇到过这种情况,员工提出离职后,第二天就不来了,根本就不给酒店留出找人接替的时间,有的甚至连交接都没有。搞得我们酒店比较被动。我们是不是可以要求对方赔偿?”高经理问道。
“原则上如果员工离职没有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是可以要求离职员工赔偿的。
但是实践中用人单位的损失很难举证,而且一般岗位也很难给企业造成实际损失,所以这方面的纠纷很少。即便有大多也是用人单位败诉,主要难点就是损失的举证。”王川道。
“明白!”高经理点头道:“对了,艾伦与粤省餐厅的案子,对方上诉了,二审结果快出来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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