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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订婚关系不牢签订协议保公平(第1页)

只订婚关系不牢签订协议保公平

订婚,或者是婚约,是指欲结婚的男女双方为自己,或者其家长为子女,就缔结婚姻关系所达成的口头协议。如取消,必须经过双方同意,否则就是大逆不道。

在以前,订婚是确认婚姻关系的必经程序。这就像现在的结婚登记,没有订婚或者婚约,不能直接举行结婚仪式。在现在的某些地方,特别是农村仍然沿袭,只不过是订婚或者婚约代替不了结婚登记。订婚时,一般是男女双方的父母到一起,见见面,有的还要一起吃顿饭,或者互相赠送点礼品。

对订婚,我国婚姻法采取了不承认、不否认的态度。也就是不保护、不反对、不禁止,也不提倡。由于这种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所以,订婚与婚约越来越少。从法院审理的各种案件来看,订婚会带来许多积极因素,如能结合实际,再加上一些新内容,会对男女双方都有好处。对此,我们谈以下几点看法。

第一,订婚可以防止或者减少“三角恋爱”的发生。订婚虽然不等于结婚登记和结婚仪式,但它却是明确婚姻关系的一个重要方式。在现实生活中,因为“三角恋爱”引起的纷争太多。出现“三角恋爱”,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从两人相识到确立恋爱关系,没有一个明确标示。如果仅仅是相识,一方除了与对方相识之外,当然也应当允许与别人相识。目前,恋爱中的双方互称为“朋友”。女方称男方为男朋友;男方称女方为女朋友。既然是朋友,就允许人家有多个朋友。况且还有个婚姻自由问题,任何一方都有恋爱自由。没结婚的男女双方,愿意跟谁恋就跟谁恋。所以反对同时与多人恋爱往往没有效力。如果双方订婚了,虽然没进行结婚登记,但双方已经约定了婚姻关系,这就不允许对方再与他人恋爱,从而会阻止“三角恋爱”,会避免或者减少“三角恋爱”之争。

第二,订婚实际上就是男女双方就婚姻问题达成了协议。如果能把这个协议用文字写下来,使它成为书面的,再加上双方认为必要的内容,例如约定财产等,使这种内容受法律保护,订婚就会起到更多的积极作用,这会巩固婚姻关系,防止发生纠纷。

因为我是法官,所以总愿意把话题扯到案件上。从目前看,人民法院审理的离婚案件,出现了一个新动向,这就是夫妻共同债务越来越多,而且在这些债务中,有许多是虚假的。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两人闹离婚,都能讲出各自为了夫妻共同生活所欠自己亲友的债务。如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离婚案件,男女二人都同意离婚,但都在债务问题上纠缠,互不相让。女方说:当初两人为了结婚,她向父母借了3万元买房,在向法庭递交了证据的同时,还向法庭提供了其父母出的证据。而男方也向法庭提供了类似的证据。男方提供的借据上写明:为了结婚买房,他跟姐姐、姐夫借4万元。双方各自的证人都向法庭保证,自己的证词是真实的,如有虚假,愿负法律责任。而男女双方在肯定自己提供的证据是真实的同时,又都说对方提出的证据是虚假的。那么,到底谁提供的证据是真的,谁提供的证据是假的,怎样判断,这可难坏了法官。类似这样的例子很多。男女双方一旦到法院去离婚,就先找人做伪证,或者向自己的亲友、朋友打假借条,并让他们出庭作证。这样做的结果,实际上不是打离婚官司,而是利用离婚诉讼来勒索对方。一场官司久拖不决,双方都气个半死,也把法官难坏了。

面对这种现象,夫妻在结婚之前应当先有个约定。即:为了预防纷争,夫妻共同生活的重大问题,应当由夫妻二人共同商定。如果需要借款,应当由夫妻二人共同签字,单方做出的决定无效。类似借据之类的东西,应当经过公证。做这样的约定,最好是在订婚时进行。在订婚之前的相识或者一般的恋爱时期,订这样的协议太早。如果是在结婚登记时或者是在举行结婚仪式时进行,又太晚。因为临近结婚的两个人,已经爱得“死去活来”。他们指天发誓:“不求同生,但求同死”,“海可干,石可烂,两人相爱的心不能变”。在这种情况下,怎能提出将来离婚时财产如何分割呢?可是,到了两个人打得你死我活,不把对方勒索成精光一根棍决不罢休的时候,再谈正确分割家产、公平分担家庭外债时,已经太晚。因此,最好的时机便是抓住订婚这个机会,由媒人或者由双方共同委托的人主持,签订一份预防纠纷,保证爱情健康发展的协议。在协议中,把以后可能遇到的家庭中的问题,如借款、购房、赡养双方老人等问题,全都讲明、写清,这样一来,订婚便会起到很好的作用。通过订婚形式,签订受法律保护的有关协议,这对双方都有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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