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工怀孕得“排队”此举侵犯生育权
金女士在某购物中心工作,由于单位里育龄女性居多,所以生孩子必须领取生育指标。具体做法是,适龄女**纳2500元保证金,每个部门根据自己的情况排队。人数多的部门每个人有3个月的怀孕期,错过这3个月,必须再等下一轮;而在非怀孕期内怀孕者,单位要扣除2500元保证金。然而,怀孕往往不是什么时候安排就能实现的,总有人在指标期限内怀不上孩子,不在指标期限内却怀了孕。这很令女工们烦恼、忧虑。
还有一企业亦张榜通告,女工怀孕要事先申请,即“排队”怀孕,否则要扣发奖金,年终考评时低分处理。企业的理由是,同一时间多名女工怀孕会影响生产和管理。
法律聚焦:生育权
生育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自己生育与不生育的权利。妇女的生育权与其人身权密不可分,选择生育与否、何时生育,应由妇女自己做主,他人无权限制和干涉。
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7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我国《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公民享有依法生育的权利,同时应当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其生育行为应当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在这两部法律中,生育权是作为一项单独、完整的权利提出来的,说明国家对公民生育权重视与保护程度提高了。公民在法定范围内,可以自由行使其生育权。
从上述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当前,一些女工聚集的企业与公司却没有把女工的生育权当作其独立的、完整的个人权利来看待。他们以列计划、排队的形式,来决定女工谁该生育、何时生育问题。倘若女工不遵从,就要罚没保证金或扣发奖金以示惩处。这是对女工生育权的严重侵犯,是对女工生育健康的严重不负责任。企业与公司的生产经营,不能以限制或干涉女工生育自由权为代价,因为这是法治与文明的国家不能容忍的。不论是企业还是公司,都应崇尚人文精神,以人为本,不能见利忘义。应尊重女性、尊重女权。如今的女性已成为一支规模不小的劳动大军,在生产经营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她们的合法权益需要充分保障。
案例警示:
(1)企业不应歧视女工
女工因其固有的生理特点,在就业、工作方面受到种种歧视,甚至被一些企业视为负担和包袱。还有些企业在录用女工时,与其签订一些不合理协议,如几年内不准恋爱、结婚或生育等,逼迫女工就范,以牺牲个人权利为代价换取就业。女工们往往处于被刁难、被挑剔、被限制的地位,在就业生存与婚恋对立的状态中徘徊。她们要么忍受心灵的折磨去压抑自己的感情,要么放弃工作、放弃独立。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男女平等的原则,企业没有任何借口和理由歧视妇女,企业不能无视妇女对人类社会做出的巨大贡献和牺牲,不能将赞美挂在口头上,应实实在在为妇女们做点力所能及之事,真正能为她们排忧解难。
(2)企业不应无视女工的合法权益
做母亲是女人的天性,企业不能限定女性是否生育及何时生育。女性的生育权掌握在自己手中,是完全受法律保护的。企业以排号、站队的方式,安排女工的生育顺序和时间,不仅侵犯了女性的生育权,也是对女性的极大冒犯和不尊重。女工何时想怀孕、是否想怀孕,完全是个人意志,并且是他人无权打探的隐私。诚然,有些女工聚集的公司、企业,如果女工集中怀孕、生育,确实会影响生产的正常进行,但安排生育,只能止于号召性,而不可伴以惩处、罚款等强制行为。
(3)企业应呵护关爱女工
如今的女性已摆脱了依附于人、不能自主的地位,在经济建设和生产经营中,已成为不可缺少的力量,各行各业都有她们活跃的身影。为了更好地发挥她们的聪明才智,企业应给予她们应有的呵护和关爱,为她们的权益提供充分的法律保障,使她们的劳动力资源得到合理安排和利用,使她们在经期、孕期、产期得到适当的照顾和优待,这是文明企业、人性化企业应尽的责任和应有的姿态。关爱女性惠及每个家庭,关爱母亲恩泽下一代。赢得女工信赖和感佩的企业,拥有的绝不是半边天的晴朗,而是整个天空的明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