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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广告多诱惑别听说的要看做的(第1页)

虚假广告多诱惑别听说的要看做的

时值五一黄金周之际,铺天盖地的旅游广告激战犹酣。各家旅行社使出浑身解数,其精心炮制的模糊广告、偷换概念广告纷纷登场亮相,极尽诱骗游客之能事。这些广告内容往往避实就虚,其中的具体项目、档次、标准等关键部分,常给人以误导或模糊不清,甚至虚假失实。如曾有旅行社发布“长城一日游”广告,团费为每人80元,但游客们最终大呼上当。因为他们并没有去八达岭长城,而是被拉到了八达岭水关长城。前者的门票要60元,后者却只需15元。当游客与旅行社交涉时,旅行社负责人却诡辩道,其提供的“长城一日游”,旅游景点游览标准上写的就是“长城”二字,不存在欺骗。他们以虚假性、欺骗性的广告,用玩弄文字游戏的方法,误导、**人上当。这样,经常造成消费纠纷,从而抹黑了旅游业的整体形象,扰乱了旅游市场的秩序。

法律聚焦:旅游广告的法律要求

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服务的商业宣传活动。我国《广告法》明文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广告中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旅游广告,是旅行社为推销自己的旅游项目所进行的宣传活动,它是旅行社招徕、吸引游客的重要手段。

我国《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38条规定:“旅行社所做广告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进行虚假广告宣传。旅游广告应当具备以下内容:(1)旅行社名称和许可证号码、类别、地址和联系电话;(2)委托代理业务广告应当注明被代理旅行社的名称;(3)旅游业务广告应当包括旅游线路、项目和主要内容、天数、旅游服务价格和收费等。严禁旅行社超出经营范围进行广告宣传。旅游业务广告不得用模糊、不确定用语故意误导、欺骗旅游者和公众。”同时该细则第49条、第52条还分别规定:“旅行社应当为旅游者提供约定的各项服务,所提供的服务不得低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旅行社对旅游者就其服务项目和服务质量提出的询问,应做出真实明确的答复。”“旅行社所提供的服务项目应明确标价,质价相符,不得有价格欺诈行为。”

向旅游者提供虚假的旅游信息和广告宣传,由工商、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旅行社所做旅游广告不标明旅行社名称、许可证号码,委托代理业务广告不注明被代理旅行社名称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警示:

(1)少一些虚假,多一些真实

有些商家认为:不说假话,办不成大事。假话虽然虚伪但却动听,所以,总能抓住一些消费者的心理,掏空他们的钱袋。然而,假话说的太多,以至于不会讲真话,就成了十足的骗子和奸商,势必人人喊打,无处躲藏。生意做到这个份上,真是一种悲哀。说得好不如做得好,商家只有讲真话做实事,才能赢得消费者的信赖,才能立足长远获得最大收益。

(2)少一些欺骗,多一些真诚

当前,我国消费市场的人际关系不甚和谐,商家常借助一些欺骗手法搞经营,搞得消费者犹如惊弓之鸟一般,常常心惊胆颤,唯恐避之不及。而消费又是人们生活之必须,既不能回避,又不能远离。所以,消费者多么希望商家少一些欺骗,多一些真诚。当今的消费者日益成熟,他们的法律意识在提高,随时会与你对簿公堂。商家应加强自律,善于依法经营,树立文明的服务理念,提高经营水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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