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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路上陷阱多遇到新奇多思索(第1页)

旅游路上陷阱多遇到新奇多思索

某村寨早年开放一个“婚俗体验”项目,一些不知情的游客往往稀里糊涂地成了“新娘”瞄准的目标,他们被“新娘”上前揪住耳朵,以类似“绑架”的方式拉入“洞房”,“新郎”如不痛快掏钱,甭想逃过去。面对此情此景,游客大都有被敲诈的感觉。

另据游客投诉,随旅行团游览时,常有导游动员游客参与拜佛、烧香、许愿等活动,每个程序游客都要捐出50~100元不等。游客对此怨声不断。

法律聚焦:旅游说明、警示与忠告

我国《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49条、第50条分别规定:“旅行社对旅游者就其服务项目和服务质量提出的询问,应做出真实、明确的答复。”“旅行社应当为旅游者提供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需要的服务,对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项目,应当向旅游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对旅游地可能引起旅游者误解或产生冲突的法律规定、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应当事先给旅游者以明确的说明和忠告。”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第10条分别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如本文案例中提到的“新娘”强拉游客当“新郎”入“洞房”,就是典型的强制消费。再如导游鼓动游客拜佛、烧香、许愿,在事前却不告知其需要环环捐钱,这就没有尽到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的义务,这就侵犯了游客的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60条规定:“旅行社提供的服务不能保证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需要,致使旅游者人身、财物受到损害;对提供的旅游服务项目,不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收费,旅行中增加服务项目,强行向旅游者收取费用;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处以15~30天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人民币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许可证。”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旅行社及其导游,应依法维护游客的合法权益,既要提供真实的旅游服务信息,又要承担起可能发生危及游客人身、财物安全情况的真相说明和警示义务,使游客减少上当受骗的经历,避免损失。

案例警示:

(1)游客要有一双慧眼

出门在外,人生地不熟,大千世界**多多,陷阱亦多多。游客要有一双慧眼,能看破骗局。不了解的活动与风俗,应善于观察,勿率先参与和尝试。不需要的物品不买,打折也不要,尤其是珠宝首饰、古董玩物之类只可过眼瘾。因为你一不会鉴定识别,二不了解行情。至于入洞房、烧香、许愿、骑马、坐轿等,须事先问禁问价,动口不动手。

(2)不要吃哑巴亏

许多游客都有吃亏上当、被忽悠的经历,但相当多的人选择了忍了、认了。原因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毕竟不是守家在地,较起真儿来想是麻烦不少,也折腾不起。自己也有疏忽大意之处,吃个哑巴亏算了。这正中了设套者的下怀,他们摸准游客的心态,所以有恃无恐,便一发不可收。所以,游客不应沉默,对欺骗行为必须予以投诉,要求查处;对各种迷局、圈套,应予以无情地拆穿和揭露,不怕付出相应的代价。

(3)让法律为游客撑腰

对骗局的打击、查处要靠法律开道。目前,游客面对的提示、警示倒也不少,即使游客都成了专家,还会有更专业的骗子存在,哪怕游客长了千只慧眼,也还会有第一千零一个陷阱在等待。因此,应完善旅游方面的法律建设,确立有力的惩戒制度和查处措施。使设局者得到惩处,使骗子付出高昂的成本,失去生存的根基。唯有如此,才能医好旅游痼疾,使旅游市场重获生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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