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有规定上诉不加刑(2)
说一千,道一万,不如拿出实例看一看。为了使读者能够写出规范的上诉状,现提供一份刑事案件的上诉状范例,供读者参考。至于民事案件的上诉状、行政案件的上诉状,在格式上与刑事案件的上诉状大致相同。
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省××县人,农民,捕前住××省××县××乡××村。因本案于××××年×月×日被拘留,同月×日被逮捕,现押于××县看守所。上诉人因抢劫一案,于××××年×月×日收到××市中级人民法院××××年×月×日(××××)×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现因不服该判决对我的量刑,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二审人民法院认定我具有自首情节,并依法撤销××市中级人民法院(××××)×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中判处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对我按照法律的规定从轻处罚。
上诉理由
××××年×月×日在××地点发生的抢劫出租车,并且致出租车司机死亡的案件,是我所为。但是案发以后,在公安机关还没有侦破此案的时候,仅仅因为我的行迹可疑,就用电话通过村委会传唤我到公安机关说清情况。我到公安机关以后,公安人员对我进行了思想教育,宣传了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我相信了他们的宣传,在公安机关还没有对我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我如实供述了我的全部犯罪行为,并且提供了一些相关证据。我的这些供述,是在公安机关并没有对我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供述的。在供述了我的犯罪事实以后,公安机关才对我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我第一次供述我犯罪行为的时间,公安机关有记录在案;公安机关对我拘留、逮捕的时间,也应该有拘留证、逮捕证在案,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清这一事实。
根据1998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我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行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我在交代了自己全部犯罪事实以后,“在一审判决以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司法解释,我的行为属于自首。而第一审人民法院没有认定我具有自首情节,违背了这一法律规定。因此,第一审人民法院对我所作出的判处违背国家法律规定,是错误的。我提出上诉,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对这一事实调查清楚,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认定我具有自首情节,并依法撤销××市中级人民法院(××××)×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中对我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依法对我从轻处罚。
此致
××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本上诉状副本一份。
上诉人:李××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