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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劳动报酬(第2页)

禁止讨论个人收入的政策很可能被违背。同事间确实交换关于报酬的信息。此外,阐明分配制度有助于防止扭曲的信息以小道消息的方式散播。通过使分配曝光,那些真正按工作表现分配的企业就可以进一步强调工作表现对于获取更高收入的必要性。在存在客观的个人表现标准的情况下,分配曝光的作用尤其明显,比如对某些销售工作就是如此。

分配制度方面的法律约束

报酬制度必许服从各种法律的约束。最低工资标准和工作小时数就是法律所干预的两个重要方面。

1公平劳动法

公平劳动法是对报酬分配具有重要影响的法律。该法律有三个主要的目的:①建立最低工资标准;②通过加班条例限制员工每周工作小时数;③阻止不公正地使用童工。

(1)覆盖范围

原则上,公平劳动法所覆盖的范围包括从事跨州商贸的企业,和拥有等于或多于两名员工且每年销售总额不小于50万美元的零售企业。规模非常小的、家庭拥有并经营的实体以及家庭农场一般不包括在覆盖范围之内。

(2)有加班费身份与无加班费身份在公平劳动法下,员工被分为可免付加班费的人员和不可免付加班费的人员。可免付加班费的人员包括那些所占职务被划为业务主管性的、行政主管性的、专业性的或驻外销售性的员工,企业对这些人员的加班加点无须付费。不可免除加班费的人员指按公平劳动法必须对超时工作付加班费的员工。

在确定一个人是否处于免付加班费地位时,主要考虑的因素有以下三方面:

。对自己从事的工作中的各种事项斟酌决定的权力。

。用于从事例行的、手工操作的和文书性工作的时间比例。

。收入水平。

根据公平劳动法条款,可以将职务分成以下三类:。按小时付费制。

。付加班费的薪水制。

。不付加班费的薪水制。

根据公平就业法,企业必须对小时工资制员工的超时工作付加班费。而对薪水制职务来说,企业则须依法区分哪些职务属免付加班费的,哪些是应付加班费的。

在薪水制下属应付加班费的员工受到公平劳动法的保护,从而企业必须支付加班费。应付加班费的薪水制职位通常包括秘书的、办事员的和某些蓝领工作职务。表8-1显示了无加班费人员及决定免付加班费的因素。

1。无薪水标准

(3)最低工资

公平劳动法规定了最低工资制度,最低工资的适用范围十分广泛。该法律还规定,最低工资标准只有经过国会的动议才能够予以改变。

(4)关于加班的条款

公平劳动法确定了对加班付酬的具体要求。其有关条款规定,除非员工不属于条款的覆盖范围,否则对每周40小时以外的所有工时都应支付1至1。5倍的加班费。

(5)补假

补假被用作对加班费的一种替代形式。不过,在私营部门,除非补假时间等于加班时间的1至1。5倍,否则就是非法的。此外,补假不能从一个开支周期推到另一个开支周期。这类条款所允许的唯一一个例外是公共部门,如消防人员和警察以及数量有限的其他类员工。

(6)童工条例

公平劳动法中的童工条例规定,无特别工时限制的就业年龄最低为16岁。对有危险职务的最低年龄限制为18岁。对年龄在14岁~15岁者在校外工作小时数的限制如下:

①在校日(周一至周五)每天不得超过3小时,每周不超过18小时;非在校日(星期六和星期天)每天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得不超过40小时。

②工作开始时间不得早于晨7时,结束时间不得晚于下午7时,但6月1日和劳动节期间除外,在这期间,工作结束时间为下午9时。

由于公平劳动法要求企业承担确认劳动者年龄的责任,因此许多企业要求求职者出具关于年龄的证明。

这种证明可以由州政府、州教育局和地方校区的代表出具。

2关于个体承包商的规定

由于许多企业对自由工作者的利用不断增长,这一状况要求企业应特别注意关注另一些法律规定,这些法律就是那些确定个体承包商必备资格的法律。国内收入署制定了确定个体承包商身份的标准,大多数联邦和州的实体都执行这些标准。国内收入署提供了确定个体承包商身份时应考虑的20项因素。表8-2显示了员工与个体承包商的某些区别。

31963年公平报酬法

公平报酬法于1963年得以通过,它是对公平劳动法的一项修正案。原法案和修正案主要针对工资上的性别歧视。该法案对男女均适用,它禁止对从事实质上同样工作的男性和女性支付不同的工资报酬。该法律规定,除非员工在业绩(更佳的工作表现)、资历(更长的服务年限)、工作数量和质量以及其他非性别因素方面存在着确有证据的差别,否则,企业必须对那些需要同样技能、同样付出、同样责任和具有大致相同工作环境的职务支付同样或大致相同的工资。

4沃尔什—赫雷公共合同法与服务合同法沃尔什—赫雷(Walsh-Healey)公共合同法与服务合同法要求,所有与联邦政府签有10000美元供应合同或服务合同的公司,必须按通行工资支付报酬。不过,这两个法案仅适用于那些直接为该类合同工作或对其履行有实质影响的员工。通行工资标准系根据一套计算公式来确定,而这套计算公式则是依据相关地域多数企业对某一职务所付工资水平设计而成的。

51931年戴比斯—拜康(Dabis-Ba)法戴比斯—拜康法目前仍然有效。该法案未曾改变先前有关法案所规定的与合同事项有关的美元数额标准。

因此,该法案也影响那些承接2000美元以上联邦政府建设项目的企业所应支付的报酬水平。这项只针对联邦政府建设项目的法案要求,所有联邦政府建设项目都必须支付“通行的工资”水平。

6员工部分工薪扣押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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