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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人命关天有错必纠(第1页)

8、人命关天有错必纠

知错就改,并不为耻;亡羊补牢,犹未为晚。人非圣贤,谁都有头脑发昏,阴差阳错的时候,关键还是要严格要求自己,力争使自己少犯错误或不犯错误。李世民认为“人死不可复生”,对于人命关天的死刑,向来是慎之又慎。这样谨慎的行为,不仅考虑周全,更能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的确令人称颂。

关系到人命的事自然不是小事,因而,李世民在这方面一向谨小慎微。为了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他允许被告人可以当庭与法官进行辩解。法官如果拒不接受,有意阻挠被告人申辩,法官就有可能被剥夺审判权,遭受50~100大板的处罚。同时设立诬告罪,严防坏人无中生有,栽脏陷害他人。《唐律》规定:“诸诬告人者,各反坐。”也就是说,以其诬告别人罪状的刑罚,反过来处理诬告人。诬告别人什么罪,自己就会受到什么罪的处罚。像高甑生就是因为诬陷大将李靖,受到反坐处罚,撤销职务,流放边疆。

李世民自己更能严格要求自己,一旦发现办案有误,便立即纠正。贞观元年,县令裴仁轨让门夫为他干私活,被唐太宗发现,为杀鸡给猴看,李世民决定处死裴仁轨。殿中侍御史李承祜进谏说:“法律是陛下和天下人共同所有的。裴仁轨犯了轻罪,你却要处死他,这样一来,刑法就乱套了。别人还将怎样办案呢?”

唐太宗听了这番话,不但没生气,还很高兴,撤销了自己的错误判决,而且还提升了李承祜的官职。

并州行军大总管刘世让戍守边疆,与突厥贵族矛盾很深。突厥贵族痛恨刘世让,就用反问计诬陷刘世让,说他与突厥可汗内外勾结,准备合谋叛国。李渊信以为真,不加细察,便处死了刘世让。李世民上台之后,突厥贵族投降唐朝,说明了刘世让案件的实情,李世民才知道中了人家的反问计。于是下令重新审查刘业让案件,证明刘世让确实无罪,立即给他平反昭雪。还有裴寂~手制造的“刘文静冤案”,也是在李世民手中平反的,而且“追复官爵”。

李世民以法治国,其突出的特点之一,就是重视证据和犯罪事实,反对刑讯逼供。在唐律的中规定,法官审理案件时,必须根据具体情节审查罪状,反复查证,确信无疑,才能定罪。如果证据不足,而罪犯又拒不交待等问题,必须对其进行拷问时,不许单人进人私下进行,必须和所属长官一同立案拷讯。凡违犯以上规定的人,要打60大板。

另一方面,假如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确凿,具有可靠的人证物证,即使被告自己拒不认罪,也可以根据罪证来判决。不仅如此,唐律还规定,政府除了了解犯罪的行为因素和后果之外,还要了解罪犯的动机是否出于有意,把犯罪的情况作出全面分析之后,再量刑定罪。如果是精神病患者,甚至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例如长安令杨纂,在处理“杨氏妖逆”案件时,在审查后找不到可靠证据,犯罪嫌疑人只好无罪释放。当刑部尚书张亮揭发侯君集约他共同谋反时,唐太宗却说:“这件事如果叫大理寺审理,侯君集一定会矢口否认,如果他以‘两人相证,事未可知’以理由进行反驳,我们就毫无办法了。”所以,当时并没有处理侯君集。后来,侯君集谋反罪行暴露,证据确凿,李世民才判处他死刑,枭首示众。

知错就改,并不为耻;亡羊补牢,犹未为晚。即使错杀了人,无可挽回,为人家平反昭雪,也是十分难能可贵的,最其码能显示你有知错就改,勇于直责的决心和勇气。李世民认为“人死不可复生”,对于人命关天的死刑,向来是慎之又慎。还特意规定,死刑犯必须三堂会审,确定无疑之后方可执行。同时允许别人申辨,法官不得干涉。否则以犯罪论处,大棍伺候。这些措施不仅富有新意,而且能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的确令人称颂。

如今,在司法工作的实践过程中,如果我们也能采取一些更合法理、更合情理的作法,杜绝刑讯逼供,限制法官滥用特权,这对于我们国家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也必然大有益处。

在现代商业运作当中,如果我们以人为本,把人命关天的大事放在心上,采取有效措施,限制人身伤害事件的频繁发生,企业的经济效益会随安全方面的投入增加而不断增加。

例如日本雪凝乳制品的“牛奶中毒事件”,其所产生的危害。美国碳化物公司在印度的毒气泄露事件,曾使成千上万人死于非命,生命财产的损失,甚至超过了冷战时期的战争。假如以上公司的安全维护人员,本着人命关天、有错必纠、一丝不苟的原则,及时消除管理中的人为失误,那种可怕的结果或许就不会发生了。

法律能剥夺人的生命,企业也能剥夺人的生命。它的设备可以,它的产品可以,它的领导失误也可以。明知故犯,专门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就不用说了。生产把关不严。产品质量不过关,也会杀人害人,让人丧命。

所以,不管对于普通人,还是作为领导者,时刻都应该把生命的可贵放在第一位,时刻为别人着想,毕竟人命关天啊!只有注重别人,才能更好的被别人尊重,你的事业才能因此获得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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