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点小说

奇点小说>清朝奇案冤案 > 真凶驳假证翻供(第1页)

真凶驳假证翻供(第1页)

真凶驳假证翻供

【原文】

余任南昌同知时,奉委审广昌县窃贼拒捕杀死事主过司翻供一案。缘该犯行窃,甫经入室,即被失主惊觉,从后将贼紧抱不放,贼犯情急,用刀连戳,失主松手倒地,登时殒命。时十月事也。报经县尹勘验,差缉获犯。讯据供认前情,议拟解府审转,并将起获血污短衫一件,无血青缎羊皮马褂一件,凶刀一把,连犯解司。司审翻供,因而发审。

奉委之下,细阅招册内血衣、凶刀均经起获,自系正贼真凶。及至提讯,据称:“血污白布短衫,实系失主之衣,并非我的,衣上现有刀戳破痕三处可验。就是解来凶刀,也是捕役随后呈缴,并非从我身上搜出,也不是我供出放于何处起获来的。我并非贼匪,实未杀人,都是捕役畏比诬拿,平空栽害”等供,核与原招大相径庭。继验血污白布短衫,果有刀戳破痕三处,自属失主被杀血衣。查短衫为贴身之衣,既已血污刀伤,不值剥取。又当失主被杀身死之际,该犯正好逃脱,何暇剥取血衣?即谓死后剥取,已难凭信,况以之为杀人者身穿血溅之衣可乎?!本有可翻之理。遂致凶刀俱赖,不但折服之不能,并欲求其故而不可得。且恐无血迹之马褂,该犯亦不认也,必俟其认定而后可以细看。随对犯问捕快,曰:“有穿缎羊皮之贼乎?”捕者仓猝不能答。转即问贼曰:“恐此马褂亦非你衣也,或系借穿者乎?”供曰:“这件马褂实系我衣。我从不借人衣穿,人亦未曾借穿我的。”诘以有何记认?供称:“领背合缝处有线切‘万’字为记,靠领口扣绊还是去年新换的。”据认已属确凿。随将马褂反复细看,缎旧皮黄,面里似经水搽,惟胸前一块皮板响硬,颇露水痕。当问其故,供系雨湿。诘以雨湿何独胸前?口吃吃不能答。再问之,诿之搽洗油腻。驳以衣被油腻非水搽所能去,则又低头不语。观其神色,察其言词,已见词遁情亏,未始不可以刑讯定案。但搽洗血迹一层,究欠结实,始终不能折服,即眼前招认,难保解司不再刁翻。因思搽洗究非拆洗,外面搽洗一块,水至浸湿皮板,当时血污自属不少。且胸前出风处毛黄色重,度其中贴边布条必有鲜血渗入,果如所料,则此案定矣。随即拆看,白布贴边上竟有指大血点四处,亦可谓冤魂不散。随令自看直招,并著比对拒杀情形,供认历历如绘。不假刑求,真情毕露,凶犯甘服无词,从此案定,不复再翻矣。

大凡积匪,无不狡猾。此案翻供,本无足怪。惟原问官以死衣作犯衣,反授凶犯以刁翻之柄,为可怪耳。当时,廉宪即拟揭参,余请总须先问其故。旋据该县到省面陈始未,始知相验后带回血衣者,原为查起凶器比对刀痕计也。因重在比对刀痕,留心于死者之血衣,反将该犯之衣有无血迹,不行查验,实属疏忽冒昧。继而起获凶刀,比对**刀痕,尸格分寸,均属符合。第以别刀比试,则亦宽窄相同。再三熟思,反自疑惑。因与刑友商议,止解贼衣、凶刀。刑友以此案情真罪当,正凶无疑,若止解凶刀及无血之犯衣,恐上宪驳斥何无凶犯之血衣,案情到不结实。不如竞将失主血衣作犯衣,一并叙入解勘。且凶刀起到,比试血衣,凶犯并未当面,上司验系真正血衣就是,断不致于拿在手中翻复细看。实因欲求结实起见,是以错谬至此。当蒙廉宪以正凶不错,咎属有因,始痛诫而宽免焉。余谓此又为案真办假之累也。

《未能信录》

【译文】

我任南昌府同知的时候,奉上司委任处理广昌县窃贼拒捕杀死失主,罪犯在经按察使司审理复核时翻供一案。因该犯行窃,刚刚走进室内,就被失主发觉,从后面把窃贼紧紧抱住不放。窃贼心情急切,用刀连连戳向失主,失主松开手倒在地上,顿时丧命。出事时间是十月。报到官府经过县令检验,派役吏捕获罪犯。审讯后再转呈省里按察使司,并将取获的血污短衫一件,无血青缎羊皮马褂一件,行凶的刀一把,连同罪犯一起押送到按察使司。按察使司审讯的时候,罪犯翻供,因而发回复审。

奉上司委派之下,详细查看招供记录册子上提到的血衣、行凶的刀都已经取获,自然是真正的窃贼和凶手。等到提审的时候,据罪犯供称:“血污染的白布短衫,实际上是失主的衣裳,并不是我的,衣上现有刀戳破的三处痕迹可以验证。就是押解来的行凶的刀,也是捕盗的差役随后呈交的,并不是从我身上搜出,也不是我供出放在哪里然后取获来的。我并不是盗贼,其实没有杀人,都是捕役害怕完不成上司限期指令的任务,把无辜的人捉来交差,平白无故地栽赃陷害。”核查新口供与原来招认的供词相差很远。接着查验白布短衫,果然有三处刀戳破的痕迹,自然属于被杀的失主的血衣。查验短衫是贴身衣装,既然已经因刀伤血迹污染,不值得剥取。又正当失主被杀身死之时,罪犯正好逃脱,哪有功夫剥取血衣?即使说是死后剥下的,已经难以令人相信,何况把它作为杀人犯身穿的溅血的衣服呢?本来有可以翻供的理由。于是导致连凶刀也一起赖掉,不但不能使罪犯屈服,并且想求他原来招认的供词也不可能了。而且恐怕没有血迹的马褂,该罪犯也不认了。一定要等他认定后才可以详细查看。随即当着犯人的面问捕快,说:“有穿绸缎、羊皮的窃贼吗?”捕快匆忙之间不能回答。转过来审问盗贼,说:“恐怕马褂也不是你的衣服,或许是借人衣服穿的?”供认说:“这件马褂实在是我的衣服。我从不借别人的衣服穿,别人也不曾借我的衣服穿。”追问有什么标记可以辨认。供称:“领子被后合缝的地方有用线刺绣的‘万’字为记,靠领口的扣绊还是去年新换的。”根据罪犯供认已经证据确凿。随即将马褂反复详细查看,缎面已旧羊皮发黄,里面好象经过用水擦洗,只有胸前一块皮板硬梆梆的,显著露出水痕。当时问他原故的时候,供称是雨水淋湿的。追问雨水淋湿为什么只有胸前?罪犯结结巴巴不能回答。再问他,罪犯推诿说擦洗油腻。反驳说:衣服、被子上的油腻不是用水所能擦去的,罪犯又低下头不说话。观察他的神色,考虑他的言词,已发现他理亏词穷,未尝不可用刑讯定案。但是擦洗血迹一层,终究不确实可靠,始终不能使他屈服,即使眼前招认,也难保押送到按察使司不再耍刁翻供。因为想到擦洗究竟不是折洗,外面擦洗一块,水只浸湿羊皮板。当然血污自然不少。况且胸前出风的地方毛黄色浓,估计其中贴边的布一定有鲜血渗透进去,果真象所预料的那样,这个案子就真相大白了。随即拆开查看,白布贴边上竟然有四处指头大的血点,也可以说是冤魂不散。随即叫他自己来看,如实招供,并要他对比物证招认拒捕杀人情形,他供认的杀人情节好象描绘出来的一般历历在目。不借刑讯,真情已经暴露无余,凶犯甘愿认罪,从此定案,不再翻供了。

凡是惯匪,没有一个不狡猾的。这个案犯翻供,本来不值得奇怪。只是原来审问的官员拿已死的失主的衣服作犯人的衣服,反而给凶犯以耍刁翻供的把柄,是值得奇怪的。当时,按察使就打算对原来审问此案的官员进行检举、揭发,我请求必须先问清他这样作的原因。旋即根据该县到省里来当面陈述的原委,才知道检验后带回血衣的原因,原来是为了查证凶器对比刀痕。因为重在对比刀痕,留心于死者的血衣,反而将犯人的衣服有无血迹,不加以查验,实在属于疏忽冒昧。继而取获行凶的刀,对比衣衫**的刀痕与写在表格上的尸首伤痕完全符合。但是拿别的刀比试,宽窄也相同。再三深思熟虑,反而自己产生疑惑。因而和审讯此案的友人商议,只押送贼衣和行凶的刀。参加审讯的友人以为此案情况真实判罪恰当,真正的凶犯毫无疑问,如果只押解凶刀及无血的犯人衣裳,害怕上司驳斥为什么没有凶犯的血衣,案情反倒不切实可靠。不如把失主的血衣当作犯人的衣服,一起写入送交上司审查。再说凶刀取到后比试血衣,凶犯并没有当面看见,上司检验是真正的血衣就是了,断然不致于拿在手中反复详细查看。实在是因为想求确实可靠起见,因此造成错误荒谬。当承蒙按察使以真正凶犯不错,过失属于有因,而痛加训诫然后宽恕免于追究。我说这是把真案办成假案所引起的麻繁。

已完结热门小说推荐

最新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