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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公私分明 刚柔并济(第1页)

6、公私分明刚柔并济

在唐太宗的倡导下,唐初循良辈出,执法公平,形成了“法平政成”的局面。“人知耻格”是遵法守法的思想前提,“俗尚贞修”则是官风淳朴的事实反映。

贞观三年,曾经发生了一件事:河南道濮州刺史庞相寿,是个劣迹昭彰的贪官,远近颇有臭名。后来受到退赔撤职的处分。他通过书面形式向唐太宗求情,陈述自己原来是秦王府的故旧,希望得到谅宥宽恕。唐太宗深表同情,派人转告说:“今取他物,只应为贫,赐尔绢百匹,即还向任,更莫作罪过。”魏征知道后,立即进谏,指出:“以故旧私情”而枉法是不对的。对于贪污分子原谅赐物,还允许继续当官,无助于他弃旧图新,翻恶为善。况且,昔日的秦王幕府,旧人众多,倘若个个都“恃恩私足”,这怎能不叫“善者”惧怕呢?唐太宗听了,“欣然纳之”,就把庞相寿找来谈话,说:如今“天子”为四海作主,“不可偏于一府恩泽”,如果重新任用你,别人有意见,“必使为善者皆不用心。”那个贪官只得“默然流涕而去。”

执法而徇私情,法律就会失去自身的严肃性与权威性。魏征说得好:如果“徇私情”、“背公道”,“将求至理,不可得也。”显然,唐初吏治廉平,是跟执法不徇私情分不开的。

贞观四年,唐太宗告诫,不要干出既损百姓又损自己的徇私贪污坏事。为了严肃法纪,对重大的贪污犯均处死刑,并在行刑时,诏令各地来京朝见的官员观刑,以惩后任。用如此“重法”严惩贪浊犯赃者,其结果则是“官吏多自清谨”。惩办贪官,不徇私情。吏治要清平,还必须惩办贪官,执法严格。

在唐太宗的告诫和倡导下,唐初涌现一批“弹治不避权贵”的司法官,其中薛仁方就是佼佼者。

时贞观七年,他当时任刑部下属官吏“都官郎中”,按司法权限,可以审理争夺奴婢之类案件。唐太宗的儿子蜀王恪有个妃子,妃子的父亲名叫杨誉。此人在京城里,依仗**威,争夺官婢,触犯国法。某天,他依法把杨誉拘留审问。谁知杨誉的儿子身为“千牛”,即唐太宗的侍卫官,就在殿廷上诉苦:五品以上的大官如果不是犯反叛罪,就不得拘留。甚至反咬一口,说“以国戚之故,横生枝节”。唐太宗一听,勃然大怒,立即下令要打仁方一百记屁股,并给以撤职处分。魏征获悉后,挺身而出,进行辩护,说:“仁方既是职司,能为国家守法,岂可枉加刑罚,以成外戚之私乎!”同时,愤怒地谴责那些“旧号难治”的世家贵戚,简直是一伙危害社稷的“城狐社鼠”。若不严加防范,无异“自毁陡防”。魏征晓以利弊得失,唐太宗深感“响者不思”,承认自己考虑欠周,取消了撤职的原议。唐太宗虽是一代明君,但终究也是凡人,难以做的公私分明。难得的是他能广听明鉴,及时改正自己的错误,从而做到公正执法。

贞观十一年,唐太宗又颁行的《唐律》,根据他的“按举不法,震肃杖豪”的意志,制订了一些约束权豪恣意横行的刑律。其中如:“因官人之威,挟持形势,及乡间首望豪右之人,乞索财物者,累倍所乞之财,坐赃论减一等”就是显例。由于严以执法,才出现了“制驭王公、妃主之家,大姓豪猾之伍,皆畏威屏迹,无敢侵欺细人”的政治局面。

制定了法律和规章制度,就要依法办事,照章办理。否则,法和章起不到他应有的效果。一个企业无论多大,都要有健全的制度,并且按制度办事,不徇私情,这样才能管理好,否则,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乱成一团,又和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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