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举止有威严,腹中存仁慈
无威严不能服众,法纪不严,国家更不能政通人和。最为最高统治者更应该洁身自律,其身正不令而行,起到上行下效的作用。但是,作为一国之君,更应该有一颗仁慈的心,一颗爱民的心。俗话说,“宰相肚里能撑船”,况一国之君乎!
法正则国安威严则众服
对于一个领导者来说,什么最重要呢?答案当然是权威。权威是领导
之所以成为领导的重要标志。失去了权威的领导,就已经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领导了。怎样树立自己的权威和领导形象呢,唐太宗的做法很值得今天的管理者们学习!
中华泱泱大国,文明历史源远流长,国人好礼重仪,中华民族因而有“礼义之邦”之美誉。那么在重礼义的国度里,“温文尔雅”的礼制与“冷面无情”的刑律,二者能否融合在一起,又如何融合在一起共同为维护封建统治秩序服务呢迹?鉴于此,唐太宗继承与发展汉以来援礼入律的传统,提出“以礼制律,刑礼相辅而行”。唐初礼学与律学之间互相渗透,以刑外礼内的形式加强了儒家礼学对律学的影响。
礼仪是一种社会行为规范,是社会进步和文明的标志。封建礼仪,是维护封建统治秩序所必须的。唐太宗重视礼学,如同任何封建帝王一样,首先在于维护君权的威严。所谓“礼者,敬之本;敬者,礼之舆。故《礼运》云:‘礼者,君之柄,所以别嫌明微。”’唐太宗即位后,对隋礼有所损益革新。贞观二年,中书令房玄龄兼任礼部尚书,唐太宗请他召集一批“礼官学士”修改旧礼。次年,魏征任秘书监,也参与修订工作。经过几年的努力,至贞观七年“始令颁示。”这是《贞观新礼》的初次修订稿,篇目大体上和《隋礼》相同。
初次修订难免有不完善之处。特别是贞观七年以后,围绕着“封禅”大典争论激烈,意见纷纭,所以就有重新修订《五礼》的必要。唐太宗命房玄龄、魏征、王琏等大臣主持参加,同时邀请一批著名学者如颜师古、孔颖达、.令狐德棻,李百药等参加。孔颖达起了重要作用,他与朝贤修定《五礼》,所有疑滞,咸谘决之。贞观十一年三月,《贞观新礼》修成,共计一百三十八篇,比初稿增加了八篇。唐太宗诏颁天下,说:“广命贤才,旁求遗逸,探六经之奥旨,采三代之英华,古典之废于今者,成择善而修复,新声之乱于雅者,并随违而矫正。”可见,《贞观新礼》第二次修订稿较为完备,可谓集古今礼学之大成。
贞观十一年十月,即《贞观新礼》颁发后半年,唐太宗在洛阳宫积翠池宴请群臣,就《尚书》赋诗一首:“日昃玩百篇,临灯披《五典》。夏康既逸豫,商辛亦流湎。恣情昏主多,克己明君鲜。灭身资累恶,成名由积善。”接着,魏征就西汉史事作诗道:“终藉叔孙礼,方知皇帝尊。”太宗一听,甚为高兴,说:“魏征每言,必约我以礼也。”可见,贞观君臣,以礼相约,具有维护封建皇帝尊严的作用。
同时,封建统治秩序的特征是论等级、讲尊卑、别贵贱,这样礼对于封建等级制度来说,就是须臾不可少的东西。为了进一步显现等级的观念,在礼仪上设立繁琐而严格的规定,包括第宅、车马、婚嫁、丧葬、祭祠等都不准僭越。例如,贞观四年八月,唐太宗诏以“常服未有差等,自今三品以上服紫,四品、五品服绯,六品、七品服绿,八品服青;妇人从其夫色。”又如唐太宗有一爱女名叫长乐公主,是长孙皇后所生,平日十分宠爱。当公主出嫁时,特意“敕有司装赍视长公主而倍之。”长公主是高祖之女,长乐公主之姑。按婚礼规定,嫁妆多少应随辈份高低而定。唐太宗将爱女嫁妆加倍的做法,显然是违背礼制的。魏征便以礼经“制有等差,渠可越也”,要求改变偏爱越礼的做法。长孙皇后闻知此事,督促唐太宗应以礼办事,从而维护了封建等级制度。
礼学是唐太宗维护封建统治和封建等级制度的工具,唐太宗也尽量的维护礼学,以刑惩礼之失。贞观十一年,他下诏说:“失礼之禁,著在刑书。”针对当时逾越丧礼而竞相厚葬的风气,提出严厉的批评:“富者越法度以相尚,贫者破资产而不逮,徒伤教义,无益泉壤,为害既深,宜为惩革。其王公以下,爱及黎庶,自今以后,送葬之具有不依令式者,仰州府县官明加检察,随状科罪。”这是对“失礼”者绳之以法的例子.
唐太宗提倡的“以礼制刑,刑礼相辅而行”思想观点,使封建社会的礼仪制度和法制无疑得到了更深一步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将礼、刑有机地结合起来,客观上对维护封建统治秩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我们当今社会,虽然礼仪所起的作用与封建王朝大相径庭,但是,作为礼仪之邦的中国,以礼相待,才能让别人以礼相还。这一点在企业与企业交往中尤为重要。
德治和法治相结合
无论是以德治国,还是依法治国,都是一件不完整的方法和手段。只有把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结合起来,才能收到实效,达到最终目的。
贞观时期可以称得上是我国封建社会的“治世”。政治清明,百事升平。李世民的声名也穿越了时空,至今依然令人起敬,说其震古烁今,也许是当之无愧的。其实,李世民之所以让国家出现这种大治,是与他施行礼刑相结合的法治思想分不开的。
李世民对儒家极为尊崇,因而主张以宽简为法,指出:“为国之道,必抚之以仁义,示之以威信,因人之心去其苛刻。”他还多次提出要少刑罚、少收赋租,反对苛政严刑。他还把立国与儒家思想的关系比作鸟与翼,鱼和水的关系,并把儒家思想的重要性提高到决定政权存亡的高度来认识。他曾明确地说:“朕之所好者,惟在尧舜之道,周孔之教,以为如鸟有翼,如鱼依水,失之必死,不可暂无耳。”可以看出他崇拜儒学到如此之深的程度。
即位后,他便下令让群臣讨论政治与立法思想的依据和原则,以“意在宽平”为原则,重新修订《武德律》。贞观二年(公元628),李世民问大臣王硅:“历代君臣治理国家往往不如古代,为什么呢?”王硅回答说:“古代帝王为政,都崇尚清静无为,以德治教,把老百姓的利益放在首位。近代的帝王只顾满足自己的贪欲,不管老百姓的利益是否受到损害。所任用的官员,再也不是那些懂得经学儒术之人。”王硅由此说开去,宣扬儒学,指出:“汉朝的宰相,至少精通一门儒家经典,这样朝廷如果遇到了什么不好解决的问题,都能引经据典地加以解决。由于那时的人懂得礼仪教化,国家治理得十分太平。而近代重视武力轻视儒学,或者只依靠法令刑律。由此,儒家提倡的以德治国的规范既然受到损伤,淳朴敦厚的民风必然受到破坏。”李世民感觉王硅的话很有道理,更坚定了他以礼法相合的思想治国。
十年之后,《贞观律》终于修成,成为唐朝重要的执法标准。这部法典完全体现了儒家德主刑辅、礼法并用的思想,儒家思想不仅在《贞观律》的内容形成方面有广泛而深入的影响,并在其刑罚的执行上也深有濡染。
有一次上朝,李世民和群臣曾讨论如何防止盗贼出现的问题。有人说要用重法来惩罚盗贼,而李世民却以为不妥,他从另一角度说:人民之所以去偷东西,是因为“赋繁役重,官吏贪求,饥寒切身,故不暇顾廉耻耳。朕当去奢省费,轻徭薄赋,举用廉吏,使民衣食有余,则自不为盗,安用重法邪!”从这一点不难看出,李世民,不但思想上寓德于法中,而且将这种思想切切实实地贯彻实施。
人君要“以德治理天下,谨慎使用刑罚,惟刑堪忧”。李世民深深的懂得这个道理。他不仅提倡礼刑结合,而且是礼主刑辅,礼法结合。并且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贞观之治的出现,不能不说在一定程度上,是因为李世民实行德治和法治相结合的结果。
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公司有公司的规章制度,需要提的是,无论是国法,家规,还是公司制度,都应改以人为本,寓德于发中。这样,才能得到长治久安
公私分明刚柔并济
在唐太宗的倡导下,唐初循良辈出,执法公平,形成了“法平政成”的局面。“人知耻格”是遵法守法的思想前提,“俗尚贞修”则是官风淳朴的事实反映。
贞观三年,曾经发生了一件事:河南道濮州刺史庞相寿,是个劣迹昭彰的贪官,远近颇有臭名。后来受到退赔撤职的处分。他通过书面形式向唐太宗求情,陈述自己原来是秦王府的故旧,希望得到谅宥宽恕。唐太宗深表同情,派人转告说:“今取他物,只应为贫,赐尔绢百匹,即还向任,更莫作罪过。”魏征知道后,立即进谏,指出:“以故旧私情”而枉法是不对的。对于贪污分子原谅赐物,还允许继续当官,无助于他弃旧图新,翻恶为善。况且,昔日的秦王幕府,旧人众多,倘若个个都“恃恩私足”,这怎能不叫“善者”惧怕呢?唐太宗听了,“欣然纳之”,就把庞相寿找来谈话,说:如今“天子”为四海作主,“不可偏于一府恩泽”,如果重新任用你,别人有意见,“必使为善者皆不用心。”那个贪官只得“默然流涕而去。”
执法而徇私情,法律就会失去自身的严肃性与权威性。魏征说得好:如果“徇私情”、“背公道”,“将求至理,不可得也。”显然,唐初吏治廉平,是跟执法不徇私情分不开的。
贞观四年,唐太宗告诫,不要干出既损百姓又损自己的徇私贪污坏事。为了严肃法纪,对重大的贪污犯均处死刑,并在行刑时,诏令各地来京朝见的官员观刑,以惩后任。用如此“重法”严惩贪浊犯赃者,其结果则是“官吏多自清谨”。惩办贪官,不徇私情。吏治要清平,还必须惩办贪官,执法严格。
在唐太宗的告诫和倡导下,唐初涌现一批“弹治不避权贵”的司法官,其中薛仁方就是佼佼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