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以税籍,争田者服
【原文】
王曾丞相少时谒郡僚。有争负郭田者,封轸既泯,质剂且亡,未能判决。曾谓验其税籍,曲直可判。郡将从之,其人乃服。
界至不明,故起争讼;契书不存,故难断决。唯有税籍可为证据。辞与籍同者,其理直也;辞与籍异者,其理曲也。曲直既判,焉得不服?
大观间有曾谔朝议者,知越州诸暨县,四明富民初唯一子,后通其仆之妻,又生一子而收养之。年十六,富民亡,子与母谋以还其仆。后数年,所生母与嫡母皆死,乃归持服,且讼分财,累年不决。监司委谔推治,历讯不能屈。因索本邑户版,验其丁齿而富民尝以幼子注籍,遂许其分。此亦以籍为证者也。争田之讼,税籍可以为证;分财之讼,丁籍可以为证。虽隐慝而健讼者,亦耸惧而屈服矣。此证慝之术所以可贵也。
【译文】
王曾丞相年少的时候拜访州中的僚属,正赶上有人为靠近城墙的田地而发生争执,当时田地的边界已经划完,田契也没有了,就无法作出决断。王曾说查一查收土地税的簿册,就可判断谁是谁非了。郡守听了他的意见,找出簿册查看后,那些田主才信服。
按语:田界四至模糊不清,因而引起两家争讼;田契文书找不到了,因而难以判断谁是谁非。只有税簿记载可以作为证据。供词跟税簿记载一致的,理由可以成立;供词跟税簿记载不一致的,不能成立。有理无理既然判明,怎么能不服气呢?
宋朝徽宗(赵佶)大观年间,有位朝议大夫曾谔担任越州诸暨知县,四明地方有个富人,起初只有一个儿子,后来私通家里奴仆的妻子,又生了一个儿子,收养起来。到这孩子十六岁时,富人死了,大儿子跟他母亲谋划,把这孩子送还奴仆。后来过了几年,这个孩子的生母和嫡母都去世了,于是回来穿上孝服守丧,而且上诉分割遗产,连续多年,不能判决。转运使委托曾谔推求审理,审了几次没弄清案情。于是找出本县户籍,查阅其家人口年龄,查出富人曾经把私生的孩子登记注册,因此允许他分家产。这也是拿户籍登记作证据的。争田界的诉讼,税籍可作证据;分家产的诉讼,户籍可作证据。有了这种证据,即使隐瞒真相、擅长诉讼的人也会惊慌害怕,低头屈服。这是依靠证据决定是非的可贵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