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相邻证
【原文】
丞相刘沆知衡州日,有大姓尹氏,欲买邻人田,莫能得。邻人老而子幼,乃伪为券。及邻人死一,遂夺而有之。子讼二十年,不得直。沆至,又诉。尹氏出积岁税钞为证。沆曰:“若田百顷,一税钞岂特收此乎?始为券时,尝问邻乎?其人多在,可取为证。”尹不能对,遂报罪。
【译文】
丞相刘沆从前在衡州任知州时,有一户大姓尹氏,要买某邻居的田,总没有买到手。这个邻居老了,儿子还小,因此姓尹的就起了歹心,伪造了一张田契,等到这邻居死了,就把他的田夺过来,据为己有。邻居的儿子告了二十年,始终告不动。刘沆来到任上,又来告。尹氏就拿出历年的税钞作为凭据。刘沆说道:“你有一百顷田,难道历年的税钞就这么一点?当初立契的时候,曾经和邻居说过吗?他们大多还活着,可以叫来作个见证。”尹氏无话可说了,只得服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