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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狱索盗雪平民冤(第1页)

留狱索盗,雪平民冤

【原文】

王利郎中通判沧州时,阅具狱,有群盗当就死,利察其气貌非作恶者,密讯之,颇得其冤状,乃留不决,且索境内。

后数日,尽获真盗,赖免者七人。

凡察狱者,或以气貌、或以情理、或以事迹,此三者皆足以知其冤否也。故以二事附于后云。

向傅亮少卿知管城县时,有杀人者,狱已具,傅亮察其情之非是,将释而更捕之,佐吏咸以为不可。后数日,果得真杀人者。此以情理察之者也。

余良肱大卿初为荆南司理参军。有捕得杀人者,既自诬服。良肱独以验其尸与所用刃,疑之曰:“岂有刃盈尺而伤不及寸?”白请详捕,果获真杀人者。此以事迹察之者也。

夫事迹有时偶合,不可专用,并兼察其情理、气貌,故著此三事。抑又有说焉,治狱贵缓,戒在峻急,峻急则负冤者诬服;受捕贵详,戒在苟简,苟简则犯法者幸免。惟缓于狱而详于捕者,既不失有罪,亦不及无辜,斯可贵矣。明谨君子,当如是也。

【译文】

王利郎中作沧州通判的时候,审阅已审结的案子,有一伙强盗被判了死刑将要处死,王利看他们的神色、相貌不象是作坏事的人,就秘密地审问他们,得到了很多他们被冤枉的情况,于是就留下案卷,不执行死刑,并且在州内进行搜寻。

以后过了几天,全部抓获了真正的强盗,那些赖以免于处死的有七个人。

凡是审查案件,有的根据气质形貌,有的根据人情事理,有的根据作案情节,这三方面都足以分辨囚犯是否冤枉。所以把这两个事例附在后面。

少卿向傅亮担任管城知县时,有一个人被告发杀了人,已经审完定案了。傅亮审查他的案情不合情理,准备释放他,重新捕捉罪犯。属官都认为不能这样处理。后来过了几天,果然抓到了真正的杀人凶手。这是根据情理辨明冤枉的事例。

大理寺卿余良肱,起初担任荆南司理参军。差役捕获了一名杀人凶犯,并且已经被逼承认了。唯独良肱在检查了尸体伤口和囚犯所带的刀之后,产生了怀疑,说:“难道会有刀刃超过一尺,伤口却不到一寸的么?”于是禀报长官,请求搜捕凶手,最后果然抓到了真正的杀人犯。这是根据作案情节辨明冤枉的事例。

作案情节有时偶尔巧合,因此不能只凭情节作出推断,应当同时审查是否合乎情理、气质、形状怎样,所以记述这样三个事例。但是,又有一些需要说明的地方,审理案件贵在从容沉着,戒在仓促匆忙,仓促匆忙,那么遭到冤枉的人就会被迫认罪;逮捕犯人贵在周详审慎,戒在苟且简单,苟且简单,那么触犯法律的人就会侥幸逃脱。只有审理案件从容沉着,逮捕犯人周详审慎,才能确保既不会放过有罪的人,也不会连累无辜的人,这才是可贵的。断案明察、处事谨慎的君子理应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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