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击窃食,死异殴杀
【原文】
胡向少卿初为袁州司理参军,有人窃食,而主者击杀之,郡论以死。向争之曰:“法当杖。”郡将不听。至请于朝,乃如向议。
此以名分言之,则被击者,窃食之盗也;击之者,典食之主也。以情理言之,则与凡人相殴击异矣。登时击杀,罪不至死也,然须击者本无杀意,邂逅致死,乃坐杖罪。或用刃,或绝时,或残毁,则是意在于杀,法所不许也。又当原其情理,岂可一概科断?尽心君子,亦宜察焉。
【译文】
胡向少卿刚做袁州司理参军的时候,有人偷窃食品,却被食品的主人一下子打死了,郡府判处食品的主人死刑。胡向争辩说:“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处以杖刑。”郡守不采纳胡向的意见。上报朝廷请求决断,朝廷的判决和胡向说的一样。
这一案件,按名分来说,被打死的是盗窃食物的盗贼,动手打的是管理食物的人;按情理来说,就跟普通人互相殴打有区别了。登时打死,也不该判死罪。然而动手打的本来不想打死盗贼,偶尔下手重了致死,这才判处杖刑。或者使用刀剑,或者打的时间超过了限度,或者打得身体多处伤残,这是成心要打死他,法律不允许这样干。这些都应认真推求情理,怎么能不加区别,一律判死罪呢?尽心办案、恪尽职守的君子,也应深入考察这类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