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诬邻舟为盗(第1页)

诬邻舟为盗

【原文】

严本,字志道,江阴人,历官大理寺正。断狱者多以“知情故纵”及“大不敬”论罪。本争之曰:“律自叛逆数条外,无‘故纵’之文。即‘不敬’,情有重轻,岂可概入重比?”虞谦韪之,悉为驳正。

莒县屯卒夺民田,民讼于官,卒被笞。夜盗民驴,民搜得之。卒反以为诬,擒送千户,民被禁死。法司坐千户徒。本曰:“千户生,则死者冤矣。”遂正其故勘罪。

苏州卫卒十余人夜劫客舟于河西务,一卒死。惧事觉,诬邻舟解囚人为盗,其侣往救见杀。皆诬服。本疑之,曰:“解人与囚同舟。为盗,囚必知之。”按验,果得实,遂抵卒罪。

本立身方严,非礼弗履。其使徽也,知府馈酒肴亦不受。年七十八卒。

《明史》

【译文】

严本,字志道,江阴人,曾任掌管刑狱的大理寺正。判案的人大多依据“知情故纵”和“大不敬”来判罪。严本争辩说:“法律条文自叛逆数条以外,没有‘故纵’的规定。即使犯了‘不敬’的罪行,犯罪情节也有轻重之分,怎么可以一概归入重罪论处?”大理寺卿虞谦认为他言之有理,全都改正了过来。

莒县屯田的士卒抢了乡民的田产,乡民告到官府,结果士卒被处笞刑。士卒夜里偷了乡民的驴子,乡民找到了驴子。士卒反诬乡民偷驴,把乡民抓起来送到千户那里,结果乡民被因禁而死。审案官员判千户徒刑。严本说:“千户活下来,那死者就太冤了。”于是以故勘罪查处了千户。

苏州十几个卫卒夜里在河西务抢劫了客船,有一个卫卒死去。其他卫卒害怕事情败露,就诬陷邻船押解囚犯的人是盗贼,他的同伙前去救援时卫卒被杀害。那些人含冤认罪。严本对这件事很怀疑,他说:“押解囚犯的人和囚犯同乘一条船,押解囚犯的人当盗贼,囚犯肯定知道。”审问查验,果然查明实情,于是对卫卒依法判罪。

严本立身方正严格,决不做礼法所不允许的事情。他出使徽州时,连知府馈赠的酒菜也不接受。严本去世时七十八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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